《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近日出台,它是国家发布的第一个跨行政区域的城市群规划,决策部门有必要通过《规划》,进一步合理界定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具体发展范围,并建立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的国家协调推进工作机制。我们要高度重视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的重要性,把长江中游城市群建成带动中部地区崛起的国家级城市群。但是同时,也要充分认识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勿操之过急和急于求成。
“笨鸟先飞”的战略选择
《规划》的出台具有以下三大战略考虑:第一,出台《规划》是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的重点行动步骤。《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明确提出要培育发展中西部地区城市群,加快培育成渝、中原、长江中游、哈长等城市群,使之成为推动国土空间均衡开发、引领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将城市群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空间主体,首先在中部地区开展试验示范,率先在中部地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
第二,出台《规划》是落实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的重要战略举措。《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以沿江综合运输大通道为轴线,以长江三角洲、长江中游和成渝三大跨区域城市群为主体,以黔中和滇中两大区域性城市群为补充,促进城市群之间、城市群内部的分工协作,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和联通,优化空间布局,推动产城融合,引导人口集聚,形成集约高效、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格局。要培育发展长江中游城市群,增强武汉、长沙、南昌中心城市功能,促进三大城市组团之间的资源优势互补、产业分工协作、城市互动合作,把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成为引领中部地区崛起的核心增长极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示范区。
第三,出台《规划》是基于长江中游城市群发育程度低而采取的“笨鸟先飞”的战略选择。
建立国家协调推进工作机制
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涉及很多城市,要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因此,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进一步合理界定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具体发展范围。长江中游城市群由武汉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和环鄱阳湖城市群共同整合组成,具体范围应该包括湖北省的武汉、黄石、鄂州、孝感、黄冈、咸宁、仙桃、潜江、天门、襄阳、宜昌、荆州、荆门13个城市、湖南省的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岳阳、益阳、常德、娄底8个城市,江西省的南昌、九江、景德镇、鹰潭、新余、抚州、宜春、萍乡、上饶9个城市及吉安市的部分县(区),共31个城市。土地总面积31.7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国土面积的2.98%,2010年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建成区)占全国的6.39%,总人口占全国的8.44%,城镇人口占全国的8.95%,经济总量约占全国的7.32%,实际利用外资占全国的6.78%。未来将实现规划同编、产业同链、城乡同筹、交通同网、信息同享、金融同城、市场同体、科技同兴、环保同治、生态同建,实现长江中游城市群地区产业发展布局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区域性市场建设一体化、城乡统筹与城乡发展一体化、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一体化、社会发展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一体化等6大一体化,通过发挥市场机制在城市群形成发育中的主体作用,先行启动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大交通网络格局。
第二,建立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的国家协调推进工作机制。长江中游城市群地跨湖北、湖南、江西三省31个城市,单独依托某一个省、某一个城市为核心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基本上不可行,国家从中部崛起和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考虑,应打破行政束缚,整合三省优势资源,建立一个国家级的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协调领导机构,统筹安排协商城市群建设的若干重大问题,形成良性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调动三省各方的积极性,避免各自为政、各图其利的现象发生。各省可下设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的省级领导小组,协助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的国家协调领导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高度重视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的重要性,把长江中游城市群建成带动中部地区崛起的国家级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群作为中国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其健康发展对长江中游地区的城市化和探索中国特色的健康城镇化道路具有十分重要深远的战略意义。未来重点建设武(汉)-长(沙)、武(汉)-南(昌)主轴线和长(沙)-南(昌)次轴线,建成全国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科技创新、先进制造和现代服务业基地,建设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生态城市群,形成引领中部地区崛起的核心增长区。同时构建长江中下游生态安全保障区,为全国大江大湖综合整治和“两型”社会建设提供示范,为保障国家粮食和生态安全提供战略支撑。
充分认识建设的长期性与艰巨性
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认识城市群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勿操之过急和急于求成。
长江中游城市群是目前国家级城市群中面积最大、发育程度最弱的“城市群”,按城市群形成发育的7大识别标准判断,2013年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城市化水平只有37.6%(小于50%的最低标准)、人均GDP只有4663美元(小于1万美元的标准),经济外向度只有2.72%(小于30%的最低标准)、非农产业劳动力比率仅为64.7%(小于70%的标准),核心城市GDP中心度仅为19.9%(小于45%的标准),这5项指标均达不到城市群发育的基本标准。
从城市群发育的阶段性规律分析,长江中游城市群目前尚处在发育程度很低的雏形阶段,实现高度同城化和一体化发展还需要一个十分漫长的探索融合过程,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建设不是依靠主观意志“划”出来的,而是依靠市场机制“育”出来的,更是依托城市合作“干”出来的。因此,要充分认识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勿操之过急和急于求成,要遵循城市群发育的阶段性规律,逐步培育,持续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