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河北省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精神,河北省决定对该省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
政策指出,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企业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按年度执行,数据的核算基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政策原文:
冀发改价格〔2017〕36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物价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推进我省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精神,决定对我省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
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企业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按年度执行,数据的核算基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体加价标准见附件。
二、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和完善辖区内水泥企业的电能消耗和统计管理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水泥企业耗能设备、能源消耗情况及相关信息进行监管。
(二)水泥企业要建立并完善独立、可核查的能源计量和统计台账,保留水泥生产量原始记录及凭证;中控室原始生产数据信息至少保存三年,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
三、加强分工协作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电网企业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泥企业电耗核算办法的通知》(工信厅联节〔2016〕139号)要求,自2017年起,每年3月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供全省水泥生产企业名单;7月1日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水泥生产企业上一年生产量及其耗电量进行统计和核查,确定其产品可比综合电耗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相关情况函告省物价局。9月1日前,由省物价局向社会公布水泥生产企业应执行的加价标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根据省物价局公布的企业名单、加价标准及时收取加价电费。
(三)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将辖区内水泥企业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在官方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接受社会监督。省物价局要加强对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四、其他事项
(一)因实施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调整<河北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产业〔2014〕572号)规定,由各市人民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支持水泥行业节能技术改造(含余热余压利用)、淘汰落后和转型升级,具体项目和资金安排由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确定。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对淘汰类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实施的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