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河北省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河北省发改委和省工信厅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对河北省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根据能耗超标情况,加价标准0.1元/千瓦时-0.25元/千瓦时不等。
通知指出,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企业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阶梯电价按年度执行,数据的核算基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通知要求,要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和完善辖区内水泥企业的电能消耗和统计管理制度,对水泥企业耗能设备、能源消耗情况及相关信息进行监管。水泥企业要建立并完善独立、可核查的能源计量和统计台账,保留水泥生产量原始记录及凭证;中控室原始生产数据信息至少保存三年,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
此外,因实施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由各市人民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支持水泥行业节能技术改造(含余热余压利用)、淘汰落后和转型升级,具体项目和资金安排由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