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动黄河流域达拉特段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内蒙古达拉特旗砂石开采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取得合法证照后方可开采,凡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擅自从事河砂资源开采活动的,均属非法开采。
二、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达拉特旗境内所有非法开采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并立即自行完成设备拆除、场地平整、遣散从业人员、开展河道恢复工作。对不服从管理、拒不改正、阻碍执法的,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开采行为提供电力、水源、技术、地质资料、机械设备、场所等条件支持,违者依法从严处理;凡参与非法开采、加工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非法开采、加工行为,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储存、买卖、运输非法开采的砂石资源。对明知是非法开采的砂石,而予以倒卖、收购、代为销售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和嘎查村“两委”干部参与非法开采砂石、加工囤售等行为,一经发现,将移交纪委监委从严查处。
六、已取得河道砂石开采资格的企业,须在办齐采砂许可、临时用地、环评等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场采砂。并在采砂作业时,严格规范采砂行为,不得超范围、超深度、超量开采,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没收违规开采砂石和违法所得。同时,除防汛应急抢险外,企业要严格按照全旗6月15日至9月15日主汛期禁采相关管理规定,停止一切采砂生产活动,否则将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七、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河道非法采砂线索,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接到举报的单位要迅速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 0477—5220540
特此通告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