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布水泥等行业产能置换细则

2018-04-27 09:06:21

为严格控制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建立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省经信委依据《工信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原〔2018〕12号)精神,结合湖北省产业发展实际,制定了《湖北省钢铁水泥玻璃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工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委:

  为严格控制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建立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省经信委依据《工信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原〔2018〕12号)精神,结合湖北省产业发展实际,制定了《湖北省钢铁水泥玻璃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工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湖北省钢铁、水泥、玻璃、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工作规程

  第一条 依据《工信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原〔2018〕12号)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省钢铁(不包括中央在鄂企业)、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企业在开展下列工作前,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并公告。

  (一)新(改、扩)建项目备案(不包括熔窑能力≤150吨/天的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

  (二)产能指标转移。

  第三条 可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须符合下列条件,且不得重复使用:

  (一)钢铁行业。在2016年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

  其中,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二)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2018年1月1日以后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上公告关停退出的产能。

  其中,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无生产许可的水泥熟料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三)电解铝行业。在2017年10月底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的清理整顿电解铝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的清单内;2017年10月及以后建成的合规产能;2011年及以后关停并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或省级人民政府完成任务公告(以下称“淘汰公告”)的产能指标,可用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处理意见的建设项目置换产能。

  其中,2011年至2017年关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产能指标,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产能置换方案公告,逾期将不得用于置换;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2013年以前关停但未列入淘汰公告的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第四条 置换比例规定及产能确定。

  (一)钢铁项目实施减量置换。其中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且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置换过程中的退出和建设产能数量,依照产能换算表(附表1、2)进行换算。产能换算表用于计算置换比例,不能作为核定现有产能的依据;

  (二)水泥熟料项目实施减量置换,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25吨产能。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若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项目实际产能按照附表3推算确定;

  (三)平板玻璃项目实施等量置换。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若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项目实际产能按照附表4推算确定;

  (四)电解铝项目实施等量置换。用于置换的产能数量,依据备案或者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值确定;列入淘汰公告的以公告产能数量为准。

  第五条 企业进行新(改、扩)建项目时,须编制并报送产能置换方案公告申请。申请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简要情况并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需要许可的)影印件;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拟建地点、拟建主体设备(生产线)型号及数量、换算产能、拟开工时间、拟投产时间等;

  (三)置换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合规性证明文件影印件、主体设备(生产线)型号及数量、换算产能、拟启动拆除时间、拟拆除到位时间等;

  (四)通过市场交易从省外获得产能置换指标的,须附产能指标出让方所在地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产能出让公告》影印件;

  (五)承诺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按照法定责任义务对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书;企业法人对企业无资产债务纠纷、职工安置到位、产能退出指标真实准确、产能退出指标无重复使用情况发生等的承诺书。

  第六条 企业转移产能指标时,须编制并报送产能指标转移方案公告申请。申请报告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简要情况并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需要许可的)影印件;

  (二)产能转移项目合规性证明文件影印件、主体设备(生产线)型号及数量、换算产能、拟启动拆除时间、拟拆除到位时间等;

  (三)拟受让产能指标的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地点,建设项目名称、产能规模);出让企业与受让企业的意向协议书影印件;

  (四)承诺材料。同第五条第(五)款。

  第七条 企业产能置换方案公告申请报告由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为:

  (一)甄别拟建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即拟建的主体设备(生产线)和工艺流程不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

  (二)依据本规程第三条的规定,审核用于置换的产能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和产能数量合理性(其中:水泥窑外径和平板玻璃熔窑日熔化能力应委托第三方机构现场核实,并形成核实报告);

  (三)外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产能出让公告》;

  (四)编制《***企业产能置换方案审核意见报告》,报送至上一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提出公告申请。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受理审查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报告及公告申请,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二)用于置换的产能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

  (三)复核产能数量;

  (四)外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产能出让公告》。

  第九条 公示与公告。产能置换(转移)方案经审查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门户网站公告,同时抄送相关企业。

  第十条 设备拆除及验收。企业新建项目投产前(含试生产)、产能指标转移方案公告后,须关停并拆除用于置换(转移)产能项目的主体设备(生产线)。设备拆除工作完成后,由企业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预验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产能置换方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期间出现下列情形公告失效(但已拆除主体设备通过验收的产能指标仍予保留):

  (一)2年内拟建项目未开工建设的,公告自动失效。

  (二)2年内产能转移未完成的,公告自动失效。

  (三)企业申请终止项目建设或终止转移产能指标的,由公告发布机关宣布失效。

  第十二条 终结报告。产能置换方案执行终结(含失效),由企业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责任落实与监督。

  (一)企业对产能置换(转移)方案的制定与执行负主体责任。应确保无资产债务纠纷、职工安置到位、产能退出指标真实准确、无重复使用等情况发生;按时按要求关停并拆除用于置换(转移)的产能项目;收集整理好文档和影像资料,及时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及时报告方案终结情况。

  (二)首次受理并审核产能置换方案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方案的落实负直接责任。督促企业将用于置换(转移)的产能项目按时按标准拆除到位并组织预验收。

  (三)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负监管责任。确认新建项目实际产能数量;做好产能退出项目关停及拆除预验收;对公告方案执行终结报备。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负监督责任。对新建项目实际产能规模进行核查;对退出项目关停、拆除进行检查验收;对公告方案执行终结备案。

  (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作用。

  (六)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存在重复置换等弄虚作假行为及方案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应依法依规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终止公告方案、停止审批企业产能置换方案2年等综合惩戒措施;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下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对情节严重、整改不力的可提请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7年7月11日发布的《湖北省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暂行细则》(鄂经信重化〔2017〕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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