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气象扩散条件预报,3月22日至3月24日,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扩散条件较差,邢台市可能出现连续3天的污染天气过程。预计未来三天的空气质量级别为4级、5级、4级。按照专家会商结果,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自2018年3月23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在执行《2018年3月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月行动方案》的基础上,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补充说明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错峰生产企业严格按照《2018年3月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月行动方案》要求执行。
②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③对国省干线环城公路及进出市口公路进行洒水作业3遍,慢车道一天清扫2遍。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道路增加4次以上机扫、湿扫等清洁频次。
④干洗行业停业(有溶剂冷却循环设施的除外)。
⑤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和生产。
⑥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
⑦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和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
⑧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如确实无法停工的重大民生工程,需向市大气办备案后方可施工。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加大施工工地洒水抑尘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增加3次以上洒水频次。
⑨邢台市主城区和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⑩机动车限行措施。除纯电动车辆、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主城区(邢州大道、祥和大街、东华路、滨江路4条街道及合围区域)、县(市、区)城区内禁止核定载重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办理通行证的除外)、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除军队、警务、环境执法、安全生产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等新能源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学校校车、银行运钞车外,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对机动车实行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限行区域为邢州大道、祥和大街、东华路、滨江路围合区域(含上述街道),限行时间为7︰00至21︰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禁止2005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钢铁、焦化、电力、玻璃、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制定错峰运输“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产品机动车运输限制在50%以内。
除错峰生产企业外,非金属矿物制品行业内所有企业全部停产。
部分重点企业采取临时性减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