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的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
《办法》明确,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企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对于排污权出让收入,《办法》规定,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排污权出让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污染防治。《办法》同时明确,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认为,《办法》明确将排污权出让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并必须专款专用于污染防治,有利于防止排污权出让收入被挪作他用,发挥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作用。“加强对排污权出让收入进行规范管理,将促进完善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刘剑文表示。
对于出让方式,《办法》规定,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定额出让或通过市场公开出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对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排污单位为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新增排污权,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
《办法》规定,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确认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规定征收标准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5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办法》明确,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次缴纳,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
《办法》明确,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征收。排污单位应当自接到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当然,污染防治只靠排污权出让收入是不够的,还需要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相关经费。未来环保税推出后,将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一起,综合运用财税政策和市场机制来推动环境治理。”刘剑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