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批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明年施行

2014-12-14 08:47:46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7号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14年12月10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七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适当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覆盖范围,增加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

  第八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要求,综合考虑国家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温室气体排放、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情况等因素,确定国家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

  第九条 排放配额分配在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

  第十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配额分配方案,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免费分配的排放配额数量、国家预留的排放配额数量等。

  第十一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在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一定数量,用于有偿分配、市场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国家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可制定并执行比全国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更加严格的分配方法和标准。

  第十三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第十二条确定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免费分配配额数量,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后,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分配排放配额。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中,扣除向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分配的配额量后剩余的配额,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用于有偿分配。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地方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

  第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者产能发生重大变化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已获得的免费配额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称注册登记系统),用于记录排放配额的持有、转移、清缴、注销等相关信息。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信息是判断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第十七条 注册登记系统为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交易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方等设立具有不同功能的账户。参与方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的相应要求开立账户后,可在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配额管理的相关业务操作。

 第三章 排放交易

  第十八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期的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称交易主体),均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二十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业务实施监督。具体交易规则由交易机构负责制定,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第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产品的交易原则上应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机构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出于公益等目的,交易主体可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机制,维护市场稳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确定的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应与注册登记系统连接,实现数据交换,确保交易信息能及时反映到注册登记系统中。

 第四章 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的要求,制定排放监测计划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排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备案的监测计划实施监测活动。监测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第二十六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以及经备案的排放监测计划,每年编制其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由核查机构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核查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核查机构应按照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核查指南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进行复查,复查的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一)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要求复查的重点排放单位;

  (二)核查报告显示排放情况存在问题的重点排放单位;

  (三)除(一)、(二)规定以外一定比例的重点排放单位。

  第三十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每年对其行政区域内所有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排放量予以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知重点排放单位。经确认的排放量是重点排放单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不少于其上年度经确认排放量的排放配额,履行上年度的配额清缴义务。

  第三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经确认的碳排放量。

  第三十三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其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配额清缴情况进行分析,并将配额清缴情况上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所有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配额清缴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纳入温室气体种类,纳入行业,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排放配额分配方法,排放配额使用、存储和注销规则,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清缴情况,推荐的核查机构名单,经确定的交易机构名单等。

  第三十五条 交易机构应建立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公布交易行情、成交量、成交金额等交易信息,并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市场重大变动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对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并对下列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 核查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二) 交易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第三十七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 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核查报告报送情况;

  (二)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清缴情况;

  (三) 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和其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建立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其它从业单位和人员参加碳排放交易的相关行为信用记录,并纳入相关的信用管理体系。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严重违法失信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参与机构和人员,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建立“黑名单”并依法予以曝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排放报告义务;

  (二)不按规定提交核查报告。

  逾期仍未改正的,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指派核查机构测算其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逾期仍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核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上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核查业务;给重点排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

  (二)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

  (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公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交易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公布交易信息;

  (二)未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三)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四)开展违规的交易业务;

  (五)泄露交易主体的商业秘密;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而被处罚的重点排放单位,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向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各参与方在参与本办法规定的事务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并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碳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碳排放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

  排放配额:是政府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指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是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1单位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

  重点排放单位:是指满足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施行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其备案并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简称CCER。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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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选择上,英国十分青睐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不仅在2002年至2006年试行世界首个国家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之后还充分利用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促进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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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公布的信息,日前广东以统一成交价16.1元/吨完成全部30万吨2015年度配额的竞拍,成交价高于政策保留价12.84元/吨,亦高于当日交易市场的收盘价15.5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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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2015中国碳价调查》发布。调查认为,我国碳排放峰值将出现在2030年,未来十年是减碳关键期。在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已有的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中国正在碳交易领域迅速积累经验,并将尽全力于2017年建成全国性碳交易体系”。业内人士认为,全国碳交易市场若开启,规模将高达千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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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计划于2016年试运行的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越来越近。北京作为全国7 个试点之一,经过近两年的摸索,从无到有构筑起的北京碳市场生态,即将走到前台,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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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8日,国内首个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在深圳启动,标志着中国碳市场建设迈出了关键性一步。此后,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湖北、重庆等省市先后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据悉,我国将在2016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方交易市场,首批试点行业将包括钢铁、电力等6大行业。此举标志着容量高达千亿元级的碳市场将正式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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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北京、上海、深圳、广东、天津等5个试点的第二次履约,也是湖北和重庆的首个履约年。总体来看,除天津以外,上海、北京、深圳、广东均按原定期限完成履约,且上海、北京、广东最终履约率均达到100%,深圳和湖北履约率在99%以上。

2015-07-21 09:32:08

中国碳市场的建设速度超乎了绝大多数人的预料。2012年以前,三家交易平台处于摇旗呐喊、唤醒市场阶段;2013年-2015年,七家交易平台蓄积自身实力;2016年以后,七家交易平台中,弱者将被“消灭”。

2015-06-10 10:12:12

日前,浦发银行与上海置信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质押融资贷款合同。该笔碳资产质押融资业务是国家碳交易注册登记簿系统上线后发放的国内首单CCER融资。

2015-06-03 13:47:48

截至2015年3月31日,湖北碳市场总成交量1186万吨(公开拍卖200万吨、协议转让150万吨,协商议价转让836万吨),交易总额2.7亿元。二级市场上,协商议价交易总额2亿元,占全国的32%;累计日均成交量为3.4万吨,占全国的55%。

2015-04-20 13:40:16

国家发改委一位官员向媒体透露:我国将在2016年启动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这被业界视为高达1000亿元新市场的开启。

2015-04-14 09:51:32

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国2020年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明确2030年低碳发展主要目标和路线图。发布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安排部署我国2020年前应对气候变化总体工作。

2015-02-22 08:31:13

近期,发改委气候变化司司长苏伟表示,由于我国在出席利马气候变化大会期间,国家发改委经国务院同意,发布了《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暂行管理办法》,所以因为这个可能下一步还要推动更高层次的立法,由国务院条例或者人大立法。

2015-02-04 10:21:31

日前,北京市碳排放权试点市场创新又有新动作。国内首单碳排放配额回购交易与首单京冀跨区域碳汇项目上线成交。其中,国内首笔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协议的签约双方分别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总规模达1330万元。

2015-01-23 08:07:32

在“两省五市”设立碳交易试点,可通过实际运行的市场交易发现已有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所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调整相关政策,为全国碳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经过四年的准备和酝酿,中国碳交易试点的发展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未来的道路如何,值得思考。

2015-01-06 14:26:24

伴随着湖北、重庆两个市场的开市以及国家碳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中国碳市场在2014年实现了快速发展,7个试点市场得以全部启动,而全国市场设计框架也已清晰。

2015-01-05 13:17:24

上线运行仅8个月,湖北碳交易总成交量已突破1000万吨,交易额1.6亿元,各项交易数据均全国领先。

2015-01-05 10:03:29

中央已将碳排放权交易明确列入今年的中央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这本次国家发改委在此时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既符合了中央改革小组的时间要求,也呼应着利马气候变化会议上中方展现的决心和行动。

2014-12-17 17:16:45

在碳交易市场不活跃,碳交易制度不完善,企业接受度不高的不利情况下,建材行业想要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来实现节能减排、技术升级似乎难上加难。但是任何事件也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这中间需要经历一个不断摸索,不断完善的过程。

2014-12-17 13:37:57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14-12-14 08:47:46

中国争取在2016年开始运行全国碳交易市场,这意味着当前割裂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将形成统一的体系。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司长苏伟透露,将进一步加快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希望到"十三五"末的时候,能够有相对比较成熟的全国碳排放交易权市场。

2014-12-05 07:51:21

专家表示,与试点碳市场相比,全国碳市场覆盖范围将更加广泛,因而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及全国性碳市场建设,既要解决“技术层面”的问题,也要完善全国碳市场的体制和机制。

2014-11-27 09:50:32

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年9月发布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就此,媒体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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