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通过省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对燃煤污染、工业污染、扬尘污染、餐饮农业污染等防治和处罚制定了针对性的条款,这将是山东省史上最严大气污染防治法规。
其中,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警与应急上,意见稿规定,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
此次,山东省根据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起草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可以说这是山东省史上最严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电子邮件:sdfzbyc@163.com。(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18日。
环保出问题约谈“一把手”
意见稿明确重大决策公众参与,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和征求专家、公众的意见。
对大气污染物进行总量控制,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意见稿规定,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1、重污染可限行部分机动车
意见稿规定,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在应急措施上,意见稿规定,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下列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具体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或者限制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禁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活动;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处罚:拒不执行应急预案规定停产限产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令公开,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2、严重违法污企可停供水电气热
意见稿提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缴纳排污费的,不免除其防止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一旦依法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决定,停止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供热、供气。
●处罚:意见稿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罚款。
3、渣土车应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
意见稿规定,城市建成区规划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运输过程中,运输和装卸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篷盖或者其他措施,安装车辆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者泄漏而产生扬尘污染。
●处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施工工地没有采取围挡、覆盖、洒水、主要道路硬化、冲洗地面和车辆、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等防尘抑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4、县级政府可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
针对露天烧烤,山东省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在允许露天烧烤的区域,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处罚:在当地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或者在允许露天烧烤的区域烧烤未使用无烟烧烤炉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