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中要求,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均应向社会公开。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实施减量置换,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须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并向社会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告。加强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确实如此,依靠控制和限制审批手段的事实是,国家发改委该说的说了,地方想做的照做,违规企业有当地政府“罩”着,想干的照干。结果是产能过剩愈演愈烈。有报道称,据中国水泥协会统计,“38号文”发布后至2012年底,违规多增水泥熟料产能近3亿吨,约占2012年底水泥熟料总产能的18.7%。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水泥研究部主任高智向记者透露,2009年至今有200多条水泥熟料生产线没有拿到国家批文而违规建设。
当前,公示(开)的做法也越来越多地走到台前。刚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明确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去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明确,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明确,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区域联动、单位施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建立这一工作机制的重要手段是公示(布)。条例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重点污染源单位名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数据信息;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应处罚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名单,并录入企业信用系统;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监测数据,并按照规定在网站或者其他对外公开场所向社会公开。
企业做到数据向社会公开的话,如果企业有违规行为,公开就不能有意掩盖,对企业带来的压力可想而知是不小的,也就有了立即整改的动力。如果企业采用不正当手段作假的话,则是欺骗行为,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旦企业只要在一处违法被列入黑名单的话,将会处处受限,在市场中寸步难行。
作为企业应该自觉养成习惯,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数据信息。比如,有的企业就不太愿意公开项目建设信息,只要是当地政府支持的就有点“无所顾忌”了。请企业公开一下项目的核准文件也能遭到强力阻拦。如果项目见得了阳光,就没有躲躲闪闪的必要。就象建设工地需要树立项目公示牌一样。企业主动公开有关数据信息本身就是彰显企业对社会负责任,是依法经营的表现。企业对媒体说上千遍负社会责任的话,还不如一次主动公开有关数据信息强。
企业向社会公开有关数据信息,对于管理部门监管方式也是一次改革,监管部门不能象过去那样,只下文件,不报不究,造成失控。就如违规建设的200多条水泥熟料生产线,上下都知道,却又成了谁也不用负责的事实。监管部门应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违规行为刚冒头时就能有效制止。
企业向社会公开有关数据信息也有利于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如果社会监督靠监管部门有限的人员进行,那只能是“走过场”式的监督。只有使广大社会公众参与到监督中,才是真正实现了社会监督。
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这需要企业养成和习惯向社会公示(开)有关数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