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未完成能耗“双控”指标地区高耗能行业项目缓批限批的实施意见。缓批限批项目主要针对六大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包括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六大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已完成产能置换项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未完成能耗“双控”指标地区高耗能行业项目缓批限批的实施意见
闽工信法规〔2020〕120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20〕18号)要求,扎实推进反馈意见整改落实,进一步强化项目源头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2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未完成能耗“双控”指标地区2020年12月31日前实施高耗能行业项目缓批限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缓批限批区域
(一)2016-2019年地区累计能耗增量超出“十三五”地区能耗增量控制目标80%的设区市;
(二)2016-2019年地区能耗强度降低进度低于(不含)80%的设区市;
(三)2020年季度能耗总量和强度指标未达到年度控制目标要求的设区市。
二、缓批限批项目范围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六大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已完成产能置换项目)。国家有关节能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缓批限批实施
(一)省节能办会同省统计局通报设区市年度、季度能耗“双控”指标完成情况。
(二)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节能审查机关根据省节能办发布的年度、季度通报,暂缓批复属于缓批限批区域及范围以内的六大高耗能行业项目及节能审查意见,严禁批复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六大高耗能行业项目及节能审查意见。
(三)2020年设区市季度能耗总量和强度指标达到年度控制目标以后,投资主管部门、节能审查机关根据省节能办发布的年度、季度通报,不再对已实施缓批限批区域以内的六大高耗能行业项目缓批限批。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节能审查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领能源节约利用和绿色发展,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节能办〔2018〕1号)要求,对未完成能耗“双控”指标地区实施六大高耗能行业项目缓批限批,确保完成全省“十三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
(二)各设区市要坚持新发展理念,把能耗“双控”作为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加快优化存量,挖掘节能潜力,严格控制增量,加强源头管控,能耗指标优先用于保障符合产业发展政策、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好项目、大项目用能需求。
(三)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定期将节能审查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通报投资主管部门。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28日
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十三五”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动全社会节能降耗,2016-2019年,全省单位GDP能耗较“十二五”期间下降15.38%,能耗“双控”成效明显。但必须清醒认识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能源需求刚性增长,节能减排依然形势严峻、任务艰巨。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工信厅联合省发改委制定印发了《实施意见》,通过强化项目源头管理,督促设区市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切实推动能源节约利用和绿色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缓批限批区域
缓批限批主要针对未完成能耗“双控”指标的设区市,包括三种情形,分别是2016-2019年地区累计能耗增量超出“十三五”地区能耗增量控制目标80%的设区市、2016-2019年地区能耗强度降低进度低于(不含)80%的设区市、2020年季度能耗总量和强度指标未达到年度控制目标要求的设区市。
(二)缓批限批项目范围
缓批限批项目主要针对六大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包括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但不包括已完成产能置换的项目。国家有关节能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缓批限批事项
缓批限批事项包括两种类型,分别是缓批限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缓批限批节能审查。
(四)缓批限批实施主体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节能审查机关是缓批限批的具体实施主体。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节能审查机关根据省节能办发布的设区市年度、季度能耗“双控”指标完成情况通报,实施缓批限批。
(五)缓批限批解除
已实施缓批限批的设区市在2020年季度能耗总量和强度指标达到年度控制目标以后,投资主管部门、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对其实施缓批限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