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安徽铜陵段跨省倾倒固废案被提起公益诉讼

2018-08-06 10:13:53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7月16日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就“10·12”长江安徽铜陵段跨省倾倒固废案中李闯等12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对该起污染案中的21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7月16日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就“10·12”长江安徽铜陵段跨省倾倒固废案中李闯等12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对该起污染案中的21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7年底以来,安徽铜陵、池州、芜湖、马鞍山、宣城等地连续发生多起跨省运输、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

  安徽省环保部门与公安、检察机关通力合作,协同办案,在形成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强大合力的同时,司法机关在侦办、起诉中遇到了一些困难,需要在下一步工作中逐一进行破解。

  ■案件特点

  跨省跨区域,专业化程度高,手段隐蔽,破坏严重

  2017年1月,被告人李闯在无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成立江苏省苏州益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后通过伪造公司印章等方式,谎称4家接收处置单位,与苏州市、浙江嘉兴市相关企业进行洽谈。2017年10月,被告人李闯从江苏、浙江的9家企业收集工业污泥共计2525.89吨,分两次跨省运输并倾倒至安徽省铜陵市江滨村江滩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据省环保厅工作人员透露,他们在依法查处这些运输、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跨省跨区域倾倒问题突出。除部分属本地企业非法处置之外,多数固废危废主要来源于跨省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例如已破获的“10·12”铜陵环境污染案,涉及浙江宝勋公司;池州市前江工业园违法堆置固废案,涉及南京某日资企业。此外,省内跨区域收购、非法处置固废危废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这些案件中,违法者犯罪手段比较隐蔽。犯罪嫌疑人多以偷运转卖、签订虚假处置协议、伪造处置资质材料、转移货运联单等形式进行违法行为。倾倒地大多选择在垃圾填埋场、偏远山村或人迹罕至的沿江滩涂等场所。这些地方行政监管薄弱、不容易被及时发现,增大了打击违法处置固废危废犯罪的难度。

  犯罪专业化程度高。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部分污染环境犯罪形成了一整套规范操作流程,在危废运输、接收、倾倒等重点环节,违法分子职责分工明确,货主、接货人、运货人多数无须见面,直接通过微信、货运服务APP等即时通信手段联系,危险废物混合掺杂后网上发布信息,货运船主网上接单,秘密实施非法运输倾倒。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如何取证成为案件侦办的关键。

  环境破坏后果严重。环境污染从行为发生到产生后果往往具有滞后性,有的检测指标出现异常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发现,有潜伏性、持续性和累积性特点。由于江水的流动性,造成污染现象易发生,污染后果难以估量,污染治理难度大、成本高,给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组织行动

  各部门协同办案,形成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强大合力

  长江流域安徽段环境污染系列案件发生后,安徽省迅即部署在长江安徽段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检查,并要求各地按照“四确保四不放过”的标准立行整改。

  沿江5市共排查出固废问题827个,其中涉及危险废物28个、一般工业固废124个、建筑垃圾259个、生活垃圾287个、生产物料堆存不规范问题129个。

  环保部门与公安、检察机关通力合作,协同办案,形成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强大合力。公安部门组成专案组织开展专案攻坚,抽调精干力量彻查案件,摧毁多条向安徽沿江地带非法转移固体废物的“黑色产业链”;省环保厅指导各地对发现的危险废物及时采取“防渗、防雨、防流失”的三防措施,并按规范进行安全处置,严防造成二次污染;检察机关介入案件调查处理,引导侦查取证,密切跟踪监督,及时提起公诉。

  据了解,“10·12”铜陵案件中查扣的8艘装载固体废物船只已全部安全押回江苏、浙江原装载码头,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已全部通过水泥窑安全处置,倾倒场地已完成土壤治理和生态修复,公安和检察机关会同环保部门查证犯罪嫌疑人29人、逮捕10人。

  池州市前江工业园违法堆置固废案件中涉及的19家企业、39个环境问题已全部进行整改,其中18家企业已按规定通过当地环保部门初步验收,前江工业园区内非法堆放的固体废物已全部通过综合利用、安全填埋等方式妥善处置,无序堆放的生产物料已实现规范存储,相关环境违法行为已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刑事立案5起、刑事拘留10人。

 ■破解难点

  完善顶层设计,加强宏观指导,攻克实践难关

  基层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了“五难”问题,其中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顶层设计、加强宏观指导加以解决。

  一是确定管辖难。以跨省倾倒危废固废环境污染犯罪为例,犯罪行为涉及源头、中介、运输、处置多个环节,执法涉及海事、航道、环保、地方公安、长航公安等多个部门,有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危害结果发生地涉及多个省市,案件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出现了一定的困难。

  二是法律适用难。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涉及因果关系判定、既未遂犯罪形态认定等问题,司法实践中易存争议。比如,对于利用船只运输大量固废危废但尚未倾倒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存在疑问,以及如何界定公共安全等。

  三是调查取证难。长江水量大、水流急,江水的流动性造成污染物无法固定在一定范围,污染结果发生地与污染行为地往往不一致,很多污染行为发生在上游,但危害结果却出现在下游,导致损害结果调查取证难。

  四是司法鉴定难。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和检测报告往往成为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而相关鉴定机构收取的鉴定费用动辄几十万元、数百万元,有的污染体量大的鉴定费则达千万元。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原环境保护部共同制定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但财政部门未参与会签该文件,实践中鉴定经费难以保障。同时,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有的地方没有专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即使有也要按规定经过招投标程序,程序繁琐、周期长,待招投标确定鉴定机构后,往往时过境迁、证据灭失,跟不上实际办案需要。

  五是从严惩治难。《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明文规定,只有出现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才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法条规定的刑罚条款,客观上造成了污染环境犯罪入刑门槛高、司法轻刑化,不利于打击犯罪。加上司法实践中的侦查取证难、以罚代刑多等问题,容易造成犯罪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倒挂现象,也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

  如何攻克这些难关,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帮助,日渐引起司法机关的关注。有专家建议,适时通过推动人大修法,提高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设置,提高自由刑和罚金刑幅度,达到罪刑适应、刑罚均衡、震慑犯罪的目的;由司法机关和部门对流域性案件的职能管辖和地域管辖问题出台相应指导意见,建立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流域协作机制;完善鉴定程序,明确鉴定费用的支出渠道和承担主体;借鉴起诉电信诈骗的证据采集方式,解决取证难题,打击随意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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