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去年11月30日下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按国务院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水泥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属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于水泥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还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条例》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建设规模对水泥而言,即产能,通常以日产熟料产量与年水泥(或熟料)产量方式表示,年生产运营天数为310天。建设规模一经向备案机关报备,且备案机关没有提出异议,即可视为已备案。产能一经备案机关认可,则无权自行修正。
即使在水泥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审批时期,建设规模由投资方在考虑生产线合理经济规模、市场容量、环境容量、资金、原燃材料及外部协作条件的满足程度等条件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后确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即已“铁定”,投资方如有变化,须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按环保部下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水泥制造执行《环境保护影响评价法》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即水泥项目属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需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现状等七项内容。项目概况中建设规模则是评价的基准。同样,建设规模也是办理土地供应、能评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的基准。
当项目建设规模经相关机关备案(核准、审批)后,具有法定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即使有变或要变,须按原法定程序重新履行手续。包括其他环评等相关业务都需重新来过。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18个部门于今年5月下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2017年6月25日起施行。在线平台适用于各类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审批、监管和服务,包括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项目实施情况监测,以及政策法规、规划咨询服务等。
《办法》规定,各类项目实行统一代码制度。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项目代码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
《办法》规定,项目单位通过相应的在线平台填报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填报项目信息时,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在线平台所公开的办事指南真实完整准确填报。在线平台应当根据办事指南和项目申报信息等,向项目单位告知应办事项,强化事前服务。项目单位凭项目代码根据平台所示的办事指南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项目变更、中止,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申请。
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互动,办理相关事项。在之前核准、审批时期,则是由企业向投资主管部门上报,办理有关事项。
项目的建设规模一经(在线通过)备案(之前阶段的核准、审批),其就有法定效力,还需要什么“产能核定专家委员会”插进来“负责产能核定终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