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开始征求意见

2015-06-11 09:33:04

国务院法制办将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9日前提出意见。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将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9日前提出意见。

  据悉,为促进形成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在研究、吸收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意见稿,环保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意见稿规定,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具体税目按照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围,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重金属污染物为5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

  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意见稿特别强调了环保税的两类优惠范围。根据意见稿,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免征环保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保税。

  意见稿指出,环保税将采用“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将被分类管理;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申报数据明显不实、逃避纳税等行为的,可提请环保部门审核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7月9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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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的脱贫攻坚、教育脱贫、生态环境保护三个补“短板”的规划。

2016-11-17 09:30:29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环境保护部近日对所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发布《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10部部门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2016-08-05 08:59:34

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三部门联合起草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酝酿近十年之久的环保税征收,也将进入倒计时。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但是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提出了严厉的惩戒措施。

2015-06-12 09:43:38

国务院法制办将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9日前提出意见。

2015-06-11 09:33:04

日前消息称,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已形成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稿并报送国务院。面对突出的环境问题,我国政府不断地出台各项应对举措,但仍然停留在政策层面,环境保护税如果开征将从法律层面规范企业更加环保。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开征环保税后,将受到影响。

2014-11-07 09:34:21

Municip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epartments timely publicize and interpret the requirements of inefficient and ineffective pollution control facilities and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s for enterprises within their jurisdiction, and organize enterprises to complete self-examination by the end of October 2024.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found in the self-examination, enterprises should formulate rectification measures and actively promote rectif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