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密集释放的政策放出信号:环境保护税立法进程提速。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以“依法治国”为主题,使环境保护税立法预期再度升温。日前,来自相关媒体的消息称,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已形成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稿并报送国务院。
“面对突出的环境问题,我国政府不断地出台各项应对举措,但仍然停留在政策层面,环境保护税如果开征将从法律层面规范企业更加环保。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开征环保税后,将受到影响。”资深业内人士侯宇轩表示,政府应做的是切实保障环境保护税的合法性、强制性,加强监督管理,落实环境保护税的征收。
“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将加速落后过剩产能的淘汰,表明了国家对环境治理的决心。与此同时,与生态环境息息相关的行业正面临越来越沉重的环境压力和环保责任,转型升级、节能减排的行业需求日益突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环境保护征税对象特殊,征管流程复杂,已经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调研,初步梳理出环境保护税征管流程,完成了国际经验收集整理和初步的数据测算工作。
“环境保护税完成立法后,对于能耗大、污染排放较重的企业而言,其所承担的成本就要提高,负担也加重,从而使得外在成本内部化,由此迫使企业改善技术,加强管理,降低能耗,减少污染。”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指出,征收环境保护税可以提高政府筹集环境治理资金的收入水平,从而使政府加大环境治理的投入力度,改善环境污染状况。如果经过一个时期,企业排污减少了,环境改善了,政府筹资会随之降低,这是再好不过的事情。
“现阶段制定并开征环境保护税,以及建立环保税收体系基本条件已具备。”对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划定问题,众多环保部门专家建议,对造成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区别对待,征收不同的税赋,培养企业减少污染的习惯。”
此外,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表示,“由于环保税法影响较大,审议短期内难完成,估计年内环保税法出台的可能性不大。”林伯强指出,环保税的征收主要是“费改税”的问题,鉴于目前雾霾严重、雾霾治理难度大,环保税税率不排除整体上调的可能。
事实上,为了给环保税铺路,2014年9月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已实施11年的排污费征收标准进行大幅调整。其中,污水类和废气类污染物排污费较之前翻了一倍。
具体来看,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业内人士称,调整后的排污费标准更接近于污染的治理成本。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就此指出,“征收环保税对企业来说是一种反向激励,难点在于税率的设定。只有环保税高于企业治污成本才能起到让企业减少排污的效果,否则企业宁可交排污费。”
从目前情况看,排污费改税后主要包含废气、废水、固废和碳税四类,其中废气主要为二氧化硫征税,碳税为针对二氧化碳征税。但有消息称,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稿)或并没有将碳税纳入其中。林伯强也表示,“碳税征收目标和对象更为明确,我更倾向于会独立征收。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税收资金如何分配才能调动各方积极性这一问题,苏明认为,环境保护税是地方税,应以地方为主,但中央还应占有一定的分配比例。我国的排污收费90%归地方政府,10%归中央,所以从政策连续性的角度讲,费改税之后,中央集中10%左右的资金是十分必要的,可以在地方之间做一些调剂,适当地发挥调节作用。
排污费与环境保护税咋衔接?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排污费的收缴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排污费与环境保护税如何衔接的问题。
根据新环保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同时明确了“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从收缴排污费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是“费改税”的改革内容之一。据了解,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和国务院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开展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工作。环境保护税征收法规出台后,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将不再收缴排污费。
专家指出,开征环境保护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管理的客观要求。一是现行环境税费制度难以满足当前环境保护的需要,二是开征环境保护税“绿化”现行税制,有利于促进我国形成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管理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