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3日21时50分许,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员工猝死事件。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巢湖市政府授权成立了巢湖市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8·3”事故调查组。
9月3日,巢湖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巢湖市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8·3”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内容显示:
事故原因分析
1、排除中毒窒息、2、排除触电:8月4日17时48分,事故调查组聘请电气专家对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C线斜拉链地坑8号弧形阀的电动机外壳及限位开关部分进行现场测试,未发现明显漏电现象。8月6日10时许,事故调查组聘请两名合肥市电气专家对事发部位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表明,接近开关接头处包扎完好,无带电体或线头外露现象,未发现线路老化、破损现象,现场通过拆除电源包扎物,测量接近开关电源线电压为206.6V,线路对地(C线斜拉链线体)绝缘良好。3、排除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高处坠落意外能量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4、死者金某生前身体情况:巢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公司2014年至2019年金某的健康体检报告,显示金某有房颤和心律不齐的心电图体检异常。
此外,8月7日,金某家属出具书面证明,证明金某生前患有心脏病。
综上,金某的猝死符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死亡”的规定。
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8.3”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原文如下:
2020年8月3日21时50分许,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员工猝死事件。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巢湖市政府授权成立了巢湖市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8·3”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巢湖市应急管理局拟对该事故进行统计核销。
公示时间从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10月3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来电形式反馈至巢湖市应急管理局(地址:巢湖市东风路436号,电话:0551-82311925)。
附:巢湖市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8·3”事故调查报告
巢湖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9月2日
巢湖市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8·3”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8月3日21时50分许,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疑似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合肥市安委会办公室《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通知书》(合安办督〔2020〕140号)要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96号)要求以及巢湖市人民政府授权,巢湖市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监察委、公安局、总工会和散兵镇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巢湖市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8·3”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相关处理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1]。住所: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散兵镇,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注册资本:62612万。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位于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C线斜拉链地坑内8#作业工位。
事发时,该公司电工金旭站立在8#作业工位的梯台上(图二)维修接近开关(图四),该公司生产一部大巡检工段巡检二班值班长郭某某在C线斜拉链地坑口休息(图三)。郭某某发现金某时,金某侧卧在C线斜拉链地坑内8#作业工位附近的巡检通道上(图一)。
事发当天多云,气温27~36℃,相对湿度0.83%。
图一: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
图二:事故现场图
图三:事故现场图
图四:限位开关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0年8月3日20时40分,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C线斜拉链地坑窑巡检郑基禄发现该C线斜拉链11-12号弧形阀漏料,随即通知巡检值班长郭某某,二人一起对C线斜拉链地坑进行检查。检查中郑某某发现8号弧形阀感应不到限位,于是通知当班电工金某到现场检修,金某到现场后,对8号弧形阀进行了初步检查,然后通知另一位电工王某某,到电气室帮忙。二人在电气室对8号弧形阀限位开关的电气线路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有故障,但控制面板显示为双限位,表示限位开关有故障。于是对8号弧形阀限位开关进行了断电,并由金某带了新的限位开关去C线斜拉链地坑对8号弧形阀的限位开关进行更换,王某某待在电气控制室实施监护。
21时40分左右,金某通过对讲机通知王某某送电进行调试,王某某送电后,发现8号弧形阀的限位开关仍显示为双限位故障,通知金某,于是金某再次对该限位开关进行了调整。21时50分许,在地坑通风口休息的郭某某发现金某侧卧在巡检通道,头朝南,意识不清,接着向巡检负责人汇报,并呼叫郑某某等人,将金某抬出地坑,进行心肺复苏的救治。22时20分,120救护车达到现场,后经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23时20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散兵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即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原因,协调处理善后工作。
8月7日,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善后赔偿协议,善后工作完成。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金某,男,47岁,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事发前系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电工,持低压电工特种作业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50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分析
1、排除中毒窒息、2、排除触电:8月4日17时48分,事故调查组聘请电气专家对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C线斜拉链地坑8号弧形阀的电动机外壳及限位开关部分进行现场测试,未发现明显漏电现象。8月6日10时许,事故调查组聘请两名合肥市电气专家对事发部位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表明,接近开关接头处包扎完好,无带电体或线头外露现象,未发现线路老化、破损现象,现场通过拆除电源包扎物,测量接近开关电源线电压为206.6V,线路对地(C线斜拉链线体)绝缘良好。3、排除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高处坠落意外能量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4、死者金某生前身体情况:巢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公司2014年至2019年金某的健康体检报告,显示金某有房颤和心律不齐的心电图体检异常。
此外,8月7日,金某家属出具书面证明,证明金某生前患有心脏病。
综上,金某的猝死符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死亡”的规定。
(二)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8.3”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五、处理建议
依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需进行其他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的规定,建议由巢湖市应急管理局请示巢湖市人民政府终止事故调查工作。
巢湖市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
“8.3”事故调查组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