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尖峰集团控股子公司安徽新北卡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北卡”)收到东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东环责停[2018]04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的内容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
经我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年产 500 吨啶虫脒项目在生产,201 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罐出气管道阀门呈关闭状态,罐内废气从排污管口、活性炭更换进出口等溢出,现场气味较重。”以上事实,经我局 2018 年 6 月 22 日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作出停产整治决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实施停产整治。
(三)停产整治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整改措施,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
2、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3、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
4、你公司在整改期间不得有任何违法排污行为,未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我局备案不得恢复生产。停产整治的期限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我局将对你单位停产整治情况实施后督察,并在解除停产整治后进行跟踪检查。如你公司拒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或在恢复生产后又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我局将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及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整改措施
公司知悉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立即要求安徽北卡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检查工作,停止违法行为,落实具体措施如下:
1、针对该事件,公司责成尖峰药业立即成立环保事件应急工作组,负责对此次事件进行调查、督促整改;同时安排公司所属各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环保自查,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2、编制整改方案,安排专项资金,对安徽北卡现有废气处理系统进一步升级改造。
3、在停产整改期间同时安排安徽北卡进行年度例行设备检修,确保复产后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 安徽北卡将尽快完成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上报环保局,争取早日恢复正常生产。
三、对公司的影响
2018 年 1 月,公司董事会批准,子公司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以收购股份和增资的方式收购上海北卡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55%的股权,安徽北卡是上海北卡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8 年 5 月,完成了该项投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和交接等手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应用指南--企业合并》的规定,公司自 2018 年 6 月份起将上海北卡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范围。
2017 年末本公司的总资产为 41.76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26.27 亿元,2017 年本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8.27 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3.48 亿元。2017 年末安徽北卡的总资产为 0.47 亿元、净资产为 0.12 亿元,安徽北卡 2017 年全年营业收入为 0.46 亿元、净利润为-0.08 亿元,安徽北卡的总资产约为本公司总资产的 1.13%、营业收入约为本公司营业收入的 1.63%。安徽北卡对本公司整体营业收入和效益影响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