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长明:关于32.5水泥的表白和说明

2018-06-12 14:33:20

所谓“全面淘汰32.5水泥是水泥工业史的必然规律,大势所趋”的说法。本人认为既不符合世界各国100多年以来水泥工业发展的历史事实,又违背其现实的发展趋势。

  1.所谓“全面淘汰32.5水泥是水泥工业史的必然规律,大势所趋”的说法。本人认为既不符合世界各国100多年以来水泥工业发展的历史事实,又违背其现实的发展趋势。现在就要得出这样的结论,且不说它有罔顾事实之嫌,至少是为时过早,有失仓促。

  2.所谓“国际上水泥用量占比都是42.5水泥占50%,其余的50%则为52.5和62.5水泥,还在生产使用32.5水泥的国家已经很少很少”的说法,本人认为更是严重失实。国际上连62.5水泥标准都没有,哪来的产品?事实上,除特殊的个别情况外,世界各国现在都在生产使用32.5水泥。

  3.32.5水泥不是落后水泥或低质量水泥,更与立窑水泥各自属于两个分类体系,没有可比性。

  4.现今32.5水泥可以制配出高性能高耐久性的具有足够强度的混凝土来。32.5水泥在单位能耗、废料利用、碳足迹、循环经济等方面比52.5水泥优越,具有利好的发展优势和不容忽视的发展趋势。2018年3月国际能源局IEA、水泥可持续发展倡议CSI等机构共同发布的最新版《水泥工业低碳技术路线图》中还有新的详细论证,兹不赘述。

  5.现今我国市场上各种各样不达标水泥冒充32.5水泥的比例很大,应痛下决心,大力严打,彻底取缔。

  6.我国32.5水泥的基本情况是太多太乱太滥,如果在短时期内欲将其占比由现今的60%以上削减到30%以下,因为监管需要的工作量非常繁重,而现有的监管能力缺口很大,采用常规的加强监管和打假的措施,力不从心,鞭长莫及,实际收效不大,旷日持久,32.5水泥并没有削减多少。鉴此,本人萌生了一个设想,是否可先采用普查32.5水泥生产许可证的手段,吊销一大批水泥质量不达标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进而再全面停止生产32.5水泥一段时间,这样估计在1年之内就有望将其占比锐减到30%左右,比常规依赖市场竞争和政府监管的途径效率高,见效快。这一设想是一权宜之计,待市场乱象根除,监管能力足够强大时,即可恢复32.5水泥的生产。当然这一权宜之计是否有可取之处,欢迎各位各抒己见,集思广益。

  7.王燕谋学兄6月5号在中国水泥网上发表了“不能取消32.5等级水泥”的文章,6月6日中国建材报以王兄致本报一封信的形式发表了该文,请不要利用我这一权宜之计来“反驳”王兄的意见。因为王兄所发表的是水泥工业正统的历史和现实,科学先进的观念,而我在32.5水泥方面,直到今天始终是坚定的“正统论”者,与王兄的观念毫无二致。6月5~6日两天我和王兄相互通电话三次(共1.5小时),沟通愉快,共识多多。

  8.我十分赞同王兄的“研究院并入中国建材集团公司,转制为企业,继续承担公益事业存在一定难度,为加强水泥质量监管,首先应调整国家质量检测和监管体制”的灼见。另外,解除这个症结必将对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大有裨益。

All can be viewed after purchase
Correlation

淘汰落后和打假与32.5水泥的存废风马牛毫不相关,应采取针对性的直接严肃严厉的治理或执法手段,要坚决实在的淘汰落后,更要坚决实在的打假,彻底铲除假冒伪劣水泥。

2019-10-03 09:07:57

今天我想和你们交谈的是关于32.5水泥存废之争的报道问题。各位记者同志,自从你们各位的大名(和大作)分别出现在中国建材报的第一天开始我就随即认知你们诸位了,之后又陆续拜读了许许多多你们的文章和报道,特别是关于32.5水泥的,每一篇我都会仔细阅读好几遍。感觉其中有些问题想和你们交流一下拙见,供诸位审思参考,互相学习吧。

2018-11-29 16:11:52

所谓“全面淘汰32.5水泥是水泥工业史的必然规律,大势所趋”的说法。本人认为既不符合世界各国100多年以来水泥工业发展的历史事实,又违背其现实的发展趋势。

2018-06-12 14:33:20

数字水泥网2017年11月23日刊登了来源于西南证券的《水泥行业深度报告:……》,其中有“全世界水泥市场基本是42.5水泥占50%,52.5及以上水泥占50%”的说法。事实上这种说法是完全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应于纠正。

2018-01-10 11:13:19

现在商品混凝土企业、砂浆企业往往首选42.5水泥,然后根据需要掺加混合材,但是老百姓不知道该怎么掺。另外C20和C30等级混凝土也需要32.5复合水泥,还有砌筑、外墙等也需要。32.5复合水泥作为一种产品,应该有它的市场需求和空间,能否取消,让市场来选择,如果没有市场自然就不用生产了。

2014-02-21 14:38:56

Municip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epartments timely publicize and interpret the requirements of inefficient and ineffective pollution control facilities and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s for enterprises within their jurisdiction, and organize enterprises to complete self-examination by the end of October 2024.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found in the self-examination, enterprises should formulate rectification measures and actively promote rectif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