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发布了对台湾水泥与OYAK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下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0〕12号
当事人:台湾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台北市中山区中山北路二段113号
当事人:Ordu Yardimlasma Kurumu
住 所:土耳其安卡拉市詹卡亚区齐亚戈卡德西大道64号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对台湾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水泥)与Ordu Yardimlasma Kurumu(以下简称OYAK)设立合营企业Dutch Oyak TCC Holdings B.V.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台湾水泥和OYAK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台湾水泥和OYAK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合营方一:台湾水泥于1946年在中国台湾注册成立,1962年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无最终控制人。主营业务包括水泥、纸袋、纸张的生产和贸易等。2017年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全球营业额为218.81亿元人民币。
合营方二:OYAK于1963年在土耳其注册成立,是土耳其军队的退休基金实体,(略)。主营业务包括冶金、水泥、汽车、物流、化工、金融、能源等。2017年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全球营业额为(略)。
(二)交易概况。
2018年10月25日,台湾水泥和OYAK签订股份认购协议、合营企业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OYAK以现有在土耳其的水泥业务和资产出资,取得合营企业60%股权;台湾水泥以(略)现金出资,取得合营企业40%股权。11月26日,合营企业完成变更登记。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台湾水泥与OYAK设立合营企业,形成共同控制,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台湾水泥与OYAK2017年营业额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8年11月26日,合营企业完成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台湾水泥与OYAK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分别给予台湾水泥和OYAK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
当事方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