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这是改革完善排污许可制的又一重大举措,为进一步推动制度落地生根奠定坚实基础。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正式启动。2016年12月以来,环境保护部认真贯彻落实,先后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等文件,在火电、造纸等行业开展改革试点,取得了良好成效。
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解决了排污许可制改革缺乏国家层面专项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问题,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等内容,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既强化了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又增加了制度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企事业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激励守法,惩戒违法。企事业排污单位是我国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控制和减少企事业单位排污,对于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至关重要。《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无证排污、违证排污、监测违法、材料虚假等情形的法律责任以及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并通过建立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制度,推动企事业单位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全流程、多环节促进企事业排污单位提升治理和管理水平,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
《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整合衔接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各项制度,提高可操作性。排污许可制是否实用管用好用,关键在于能否有效整合衔接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相关制度。目前来看,固定污染源管理还存在制度衔接不够、相互协同不好、管理效能不高等现象。《管理办法》既是对国务院办公厅《方案》的全面落实,又是对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延续、深化和完善,实现了以实际排放数据为纽带,衔接污染源监测、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等制度,进一步提升了制度的可操作性。
《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提升环境管理效力。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证实施到位的关键环节。《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单位、环保部门、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内容;提出监管执法部门严格依证执法相关要求,使排污许可证既是企事业单位的守法文书,也是环保部门的执法依据。此外,《管理办法》统一了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算原则,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多套数据的问题,进一步提升了环保部门精细化管理水平。
柱立则墙固,梁横则屋成。排污许可制改革涉及面广,任务量大,各地必须充分认识到这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按照部署,结合实际,有序推进《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排污许可制度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不断推动环境治理能力提升和环境质量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