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公告

2018-01-15 22:33:03

2018年1月12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减证”要求,进一步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大幅精简压缩生产许可审批流程,减轻企业负担,质检总局在总结有关地方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组织研究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并予以发布。

  2018年1月12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减证”要求,进一步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大幅精简压缩生产许可审批流程,减轻企业负担,质检总局在总结有关地方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组织研究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并予以发布。

  公告指出:(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实行按企业主体发证的模式。凡是具有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同时申请生产多种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审批发证部门一并实施审查并按照规定时限作出决定,并颁发一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副本中同时注明许可的产品名称。

  (二)企业在办理以下许可事项时,可以按“一企一证”的原则,一并申请,换发新版证书,证书编号从企业相应细则产品的编号中选择,一般以主导性产品编号为证书编号。对新发证企业直接按照“一企一证”“一证一号”的原则办理;已获证企业在换证时按“一企一证”换发新证书,逐步换发完毕。

  以下为公告全文:

2018年第10号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减证”要求,进一步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大幅精简压缩生产许可审批流程,减轻企业负担,质检总局在总结有关地方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组织研究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自2018年1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产品范围包括目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38类产品。

  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完善机制,制定配套措施,抓好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8年1月12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大幅精简压缩生产许可审批流程,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有关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保障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核心,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二、工作原则

  (一)能减则减。大幅减少申请材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二)便民高效。高度归并审查内容、审查频次有效合一,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三)统筹兼顾。注重顶层设计,统一协调质检总局审批与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的证书。

  (四)稳步推进。按照及时跟进、审慎稳妥的要求,稳步推进新旧证书管理模式过渡。

  三、工作目标

  将“一企一证”作为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内容,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

  四、主要内容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实行按企业主体发证的模式。凡是具有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同时申请生产多种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审批发证部门一并实施审查并按照规定时限作出决定,并颁发一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副本中同时注明许可的产品名称。

  (二)企业在办理以下许可事项时,可以按“一企一证”的原则,一并申请,换发新版证书,证书编号从企业相应细则产品的编号中选择,一般以主导性产品编号为证书编号。对新发证企业直接按照“一企一证”“一证一号”的原则办理;已获证企业在换证时按“一企一证”换发新证书,逐步换发完毕。

  1.发证。企业首次申请1类以上产品生产许可证时,质监部门受理后一并核查,按照“一企一证”发证,证书有效期5年。

  2.延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续申请,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当企业申请1类以上产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时,质监部门受理后一并核查,按“一企一证”,收回原证书,换发新证书。证书有效期取原证书最短有效期。提出延续申请,但不符合生产许可证延续有效期要求的,按新发证程序办理。

  3.许可范围变更。企业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增加1类以上产品的,质监部门受理后一并核查,符合许可要求的,按“一企一证”,收回原证书,换发新证书。新证书有效期取原证书有效期。

  4.迁址或名称变更。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地址迁移或企业名称、住所(地址)名称发生变化,按“一企一证”换发新证,保留原证书有效期。

  5.补领。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按“一企一证”补证,保留原证书有效期。

  6.其他情形。企业因兼并、重组、吸收等原因需要变更证书的情形,按“一企一证”办理,证书有效期取原证书最短有效期。

  (三)“一企一证”在同级审批权限的产品内实施。

  五、有关要求

  (一)审查要求。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审查员对多个产品进行合并审查。

  (二)时限要求。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管理部门)、产品审查部严格执行有关时限要求。

  (三)服务要求。尊重企业意愿,充分发挥“一企一证”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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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公布2019年4月第2批总计11个编号水泥企业生产许可证,其中4个新发证书编号;7个延续证书编号

2019-05-05 10:28:07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公布2019年4月第1批总计4个编号水泥企业生产许可证,其中2个新发证书编号;2个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证书

2019-04-11 13:18:12

3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放2019年3月第2批总计13个编号水泥企业生产许可证,其中包括2个编号许可范围变更证书;2个新发证书编号;1个其他类型证书编号;4个编号名称变更证书;4个到期延续证书编号........

2019-03-21 10:27:44

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放2019年3月第1批总计34个编号水泥企业生产许可证,其中包括2个编号许可范围变更证书,5个编号名称变更证书,24个公司换证,1家公司升级,1家公司补领证书,和1家公司增加生产线、增单元。

2019-03-04 13:11:50

12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因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等情形,市场监管总局决定注销石家庄市鹿建水泥有限公司等150家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中包括25家水泥企业。

2018-12-07 09:25:10

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6月份第一批获水泥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28家。其中发证企业为1家,延续企业为26家,其中名称变更企业为2家,许可范围变更为3家。

2018-06-12 11:23:03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注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16家水泥企业生产许可证被注销。

2018-05-30 10:41:57

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18年5月22日—29日获水泥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6家。获证企业均为到期延续,其中变更许可范围企业为3家。

2018-05-29 17:53:07

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18年5月12日—21日获水泥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36家。

2018-05-21 10:45:25

2018年5月11日,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企业共计12家,其中包括延续、新发证、变更以及其他原因。

2018-05-12 14:53:08

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18年3月18日—26日获水泥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24家。

2018-04-09 09:51:30

2018年1月12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减证”要求,进一步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大幅精简压缩生产许可审批流程,减轻企业负担,质检总局在总结有关地方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组织研究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并予以发布。

2018-01-15 22:33:03

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18年元月首批获水泥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37家。

2018-01-12 10:11:21

中国水泥网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获悉,今年5月获水泥生产许可的企业共计109家。

2017-06-05 11:31:50

Municip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epartments timely publicize and interpret the requirements of inefficient and ineffective pollution control facilities and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s for enterprises within their jurisdiction, and organize enterprises to complete self-examination by the end of October 2024.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found in the self-examination, enterprises should formulate rectification measures and actively promote rectif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