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水水泥公布,公司接到由纽约州最高法院就CQS Directional Opportunities,Master Fund Ltd.及CQS Asian Opportunities Master Fund Ltd.(以下统称“原告”)针对公司、中国山水水泥集团(香港)、China Pioneer Cement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及Continental Cement Corporation提出诉讼而发出的传票。
连同传票一同发出的讼状中载明原告要求,被告根据日期为2015年3月10日的契约向原告(作为公司已发行约4000万美元无抵押2020年到期的5亿美元7.5厘优先票据拥有人)支付到期款项及应付款项。
原告在传票中指称,一是,票据变为到期及即时应付是因为公司前董事会2015年11月10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交清盘呈请。公司2015年11月10日未能支付即时到期票据的本金额。
二是,由于公司被指出现控制权变动,即亚洲水泥股份及中国建材(6.38, 0.01, 0.16%)已收购公司逾30%的投票权及张斌不再为公司董事会主席,致使公司按票据101%的本金额另加任何应计费用及未付利息的价格要约购买票据。
2016年1月14日,公司启动要约,原告已提交其大部分票据,而公司须于2016年3月14日前根据其要约支付到期款项。公司未能在2016年3月14日兑现要约。
三是,公司宣布“修订╱延长”要约为毫无根据。即使公司可酌情延长要约付款日期,公司仍因在无任何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宣布持续延长付款日期近2年之久而违反善意与公平交易的隐含契诺。
因此,原告申请以下法律补救,(其中包括),寻求纽约州最高法院发出判令,判决公司2015年11月开始在开曼群岛进行清盘程序构成违反契约事项,因此,票据自动并即时到期及应付款;就公司违反契约、公司就购买票据而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要约的约束性条款及要约的约束性条款下善意与公平交易的隐含契诺对公司提出损害索偿。
此外,还包括,就违反契约条款对中国山水水泥集团(香港)、Continental Cement Corporation及China Pioneer Cement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作为票据的子公司担保人)提出损害索偿及索偿成本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