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在线监控数据造假者该清醒了

2017-03-20 11:47:20

近日,环保部发布“环境保护部继续开展专项督查工作,散乱污企业违法复产情况突出”环境政务管理信息。信息称,一些企业在线监控数据造假或管理混乱。其中列出石家庄市鹿泉区一水泥有限公司三号窑烟气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擅自修改仪器参数,实测烟气和标准气体时,数采仪显示上传二氧化硫浓度始终稳定在3.7㎎/m3左右。

  近日,环保部发布“环境保护部继续开展专项督查工作,散乱污企业违法复产情况突出”环境政务管理信息。信息称,一些企业在线监控数据造假或管理混乱。其中列出石家庄市鹿泉区一水泥有限公司三号窑烟气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擅自修改仪器参数,实测烟气和标准气体时,数采仪显示上传二氧化硫浓度始终稳定在3.7㎎/m3左右。

  近年来,都见到有水泥企业在线监控数据造假的报道。被环保部门通报过的也有多起,其中有通过物理手段加装过滤器、在电路增加电阻使数据失真,有通过遥控手段对数据实施人为控制上传虚假数据,有通过自来水替代还原剂并虚拟数据等犯罪行为。这些令人不齿行为真令水泥业蒙羞。

  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作出《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规定了18种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其中第7种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行为。

  《解释》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对于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解释》要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解释》明确应当从重处罚。

  在如此强大的高压下,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行为是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对实施这些犯罪行为的有关人员要从重处罚。在如此强大的高压下,咋就还敲不醒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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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6 09:36:39

近日,环保部发布“环境保护部继续开展专项督查工作,散乱污企业违法复产情况突出”环境政务管理信息。信息称,一些企业在线监控数据造假或管理混乱。其中列出石家庄市鹿泉区一水泥有限公司三号窑烟气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擅自修改仪器参数,实测烟气和标准气体时,数采仪显示上传二氧化硫浓度始终稳定在3.7㎎/m3左右。

2017-03-20 11: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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