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在北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是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距上次(2013年)司法解释仅三年半左右的时间。说明国家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力度加强。
《解释》新增,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从以往出具环评的文件看,似是奔着可批性研究去的,存在失实并不罕见。在生产规模上报小上大屡见不鲜。而审批部门只要见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出具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可行就放行。至于其中间存不存猫腻,才不去细究。或者则是在当地政府招商大旗下,走过场式的环评。近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专门提到,“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借这件事(江苏华达钢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地条钢”、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边批边建钢铁项目)好好反思一下啊!企业给你报一个高标准的项目,而实际建设的时候自己却偷偷降低了标准。像这样瞒天过海的事情,光是坐在办公室里审批很难发现。”(据中国政府网)在环评中,这样的在办公室光看“结论”盖印章的事也不少。之后项目偷偷降低标准也往往是拿环保、安全砍一刀。在此主管部门不服气的话,哪为什么会有那么多项目在投入运行后,屡屡出现违法超标排放?总不能全往管理上扣帽子吧!这次《解释》新增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弄虚作假很有必要。
《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认定,增加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情形。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水泥企业应该全都在(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之内。如犯有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或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行为时,将按严重污染环境论处。
水泥业内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被环保部作为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的就有多起,甚至作案手段“上升”到远程控制监控数据造假。也有涉嫌用自来水替代氨水,通过篡改在线监控系统的数据,把不达标的排放数值变成达标数值,并且实时传给省级环保部门的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的案件。
《解释》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如还有企业利欲熏心,不以为然,在环保上弄虚作假,非要以身试法的话,等着你的是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