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稿 水泥行业在列

2017-01-22 10:13:55

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待发)的相关要求,推动排污许可证有序发放,环保部组织起草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名录》)。涉及84个行业,其中包括水泥行业。

  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待发)的相关要求,推动排污许可证有序发放,环保部组织起草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名录》)。涉及84个行业,其中包括水泥行业。

  编制出台《名录》的主要目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哪些行业的企业排放污染物需要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同时规定各行业分步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时限,规定不同行业企业分类管理的要求。目前排污许可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暂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同时,《名录》中涉及行业企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2013 年修正版)中规定的淘汰类的,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范围,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名录》 现有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并获得排污许可证。名录以外的行业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并获得排污许可证:列入国家、省级、市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或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全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一项年排放量大于 30 吨的;全厂化学需氧量、氨氮年排放量一项年排放量大于 30 吨的;其他单项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 30 的。

  《名录》涵盖了 31 个一级行业类别和 1 个一级通用工序类别,共包括 80 个二级行业和 4 个具体通用工序。同时基本涵盖了2014年中国环境统计年报包含的主要工业企业和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类别。2014 年中国环境统计年报中调查的154633 家工业企业中,排放废水及废水污染物的企业 93752 家,有废气及废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 113997 家。 2016 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共 14312 家企业,其中,国家重点监控排放废水企业 2660 家、废气企业 3281 家、污水处理厂 3812 家、重金属企业 2901 家、危险废物企业 1637 家。

  《名录》体现差异化管理。依据实施方案,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不同,对企业的排污许可实行分类管理。 《名录》设置一般管理行业、简化管理行业和暂缓实施行业类别。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轻的行业纳入简化管理行业,排污许可施行简化管理;对《名录》中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很小、环境危害程度很轻的行业纳入暂缓实施行业, “十三五”期间国家暂不统一核发排污许可证,有核发权的设区的市(地)级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可提出提前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后实施。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属于《名录》规定的多个行业,所有行业均在一个排污许可证中统一管理,即一企一证。其行业按照《名录》中本行业对应的分类类别分别实施一般或者简化管理。

  《名录》在行业设置上考虑可操作性。《名录》设置了不同行业的差异化管理分类,即一般管理行业、简化管理行业、暂缓实施行业以及实施时限。基本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为框架,设置一级和二级两类行业框架。

  《名录》体现与标准规范及行业技术规范的衔接。全面梳理国家已发布及拟颁布的所有行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简单实用的原则,对纳入《名录》中的行业进行归类,用于指导各行业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即与排污许可证核发相配套的“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自行监测指南” “可行技术” “源强手册”等行业规范性文件。

  《名录》依法依规设定,基本覆盖“十三五”期间水和大气固定污染源管理;基本涵盖国控污染源;衔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充分考虑地方环境管理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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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待发)的相关要求,推动排污许可证有序发放,环保部组织起草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名录》)。涉及84个行业,其中包括水泥行业。

2017-01-22 10:13:55

Municip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epartments timely publicize and interpret the requirements of inefficient and ineffective pollution control facilities and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s for enterprises within their jurisdiction, and organize enterprises to complete self-examination by the end of October 2024.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found in the self-examination, enterprises should formulate rectification measures and actively promote rectif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