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9月19日发布关于收到商务部反垄断局《审查决定通知》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全文: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5月31日,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股份")、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控股股东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东集团")签署了《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同日,金隅股份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上两个协议的生效条件之一均为"交易通过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6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16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同日,签署了附带生效条件的《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协议的生效条件之一为"商务部审查通过反垄断审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金隅股份于2016年9月19日收到商务部反垄断局《审查决定通知》(商反垄审查函【2016】第7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经商务部反垄断局审查,决定对金隅股份收购冀东集团股权案不予禁止,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
冀东集团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已经全部成就,本公司将持续关注交易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尚存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