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600539)7月13日晚间公告,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控股子公司太原狮头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中联”)银行账户被冻结。经查实,该子公司相关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冻结金额合计255.64万元。由于狮头中联是公司的重要子公司,根据规定,上交所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7 月 15 日起,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狮头,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的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股票将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公告指出,公司控股子公司太原狮头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晋 01 民初字第 464 号】,原告南京凯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太原狮头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太原狮头中联水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公司表示,狮头中联是公司的重要子公司,2015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77,378,640.87 元,占公司全部主营业务收入 86,891,842.31 的 89.05%。在上述被冻结的账户中,兴业银行(601166)太原分行为基本账户,本次冻结的银行账户是该子公司的大部分银行账户。虽然公司自身的银行账户均正常,但资金余额较少。因此,狮头中联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将对公司整体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董事会认为,上述事项已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3.1 条第(三)款: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告指出,基于以上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3.1 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狮头股份表示,因公司目前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处于停牌期,因此公司股票无需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单独再行停牌处理。另外,由于冻结账户系诉讼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尚未最终判决,公司目前正在积极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债务纠纷,力争妥善处理并尽快解除对狮头中联银行账户的冻结。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