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慧珍:关于某政协提案要求取消32.5级水泥等问题的讨论(更正)

2016-04-01 13:12:22

3月30日,本网发布了《廉慧珍:关于某政协提案要求取消32.5级水泥等问题的讨论》,其中有五处内容需要更正。为避免错误版本流传,删除原文。

  3月30日,本网发布了《廉慧珍:关于某政协提案要求取消32.5级水泥等问题的讨论》,其中有五处内容需要更正。为避免错误版本流传,删除原文。

  1.“用52.5水泥却做不出C30混凝土”应改为“用52.5水泥却难以做出施工性能优异的C30混凝土”

  2.“水泥及其和混凝土”应改为“水泥及其混凝土”

  3.“高强混凝土只有在高层建筑的底层柱子才需要”应改为“高强混凝土一般在高层建筑的底层柱子才需要”

  4.“ASTM C150只对Ⅳ型(低热)和Ⅴ型(高抗硫酸盐)分别规定不低于17MPa和21MPa”应改为“ASTM C150只对Ⅳ型(高抗硫酸盐)和Ⅴ型(低热)分别规定不低于17MPa和21MPa”

  5.“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混凝土的强度并不是第一最重要的性质”应改为“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混凝土的强度并不是第一重要的性质”

  特此勘正。

  更正后的全文如下:

  提案中认为“我国水泥标准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标准”。什么是水泥标准?什么是水泥标准的高低?有多少人了解发达国家的标准?为什么说32.5水泥是低端产品?当前我国水泥产能过剩的现象本质是什么?取消32.5水泥就能就化解产能过剩吗?本提案说明,提出提案的人可能主要是水泥界人士,但是他们却不仅不清楚以上问题,而且不了解水泥,不了解水泥的用户,也不了解什么是水泥的强度,不了解水泥强度和混凝土强度的关系……1 标准的水平高低应当指的是所规定的指标是否能满足用户的技术要求,是否方便用户使用,是否具有技术上的先进性和可操作。标准是人定的,所以标准是有水平问题的,其水平高低取决于制定标准人员的水平以及制定标准时的历史条件。提案所指标准的高低并非此意,而只是强度等级的高低而已。即认为强度越高的越是“优质”的,强度越低的越低级。那么对混凝土来说,高强也是优质的标准了?怎样解释当前的32.5水泥也能配出C60以上混凝土的事实?相反,用52.5水泥配制的高强混凝土反而很容易开裂而影响耐久性,而用于混凝土而不耐久的水泥,总不能算“优质”吧?与此同时,用52.5水泥却难以做出施工性能优异的C30混凝土。需要量最大的恰恰是C30以下的混凝土。高强混凝土一般在高层建筑的底层柱子才需要,C60以上的混凝土适合用于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和劲型混凝土的构件(如型钢骨架结构和钢管或钢筒结构外包或填充用的混凝土)。

  水泥及其混凝土(包括无粗骨料的混凝土——砂浆)的强度主要取决于成型所用的水胶比。水泥标准规定采用固定水胶比0.5在试件养护28天检测强度,应当叫做标称强度(因为检测方法不同时的结果没有可比性)。混合材对浆体强度的贡献随水胶比下降而提高的幅度比纯水泥的大,龄期越长越大。这就是按标准检测混合材水泥标称强度低的原因。现代混凝土普遍使用高效减水剂,使得混凝土水胶比可以降低到0.5以下,这就是低强度水泥能做高强度混凝土的原因。对于混凝土,水泥标称强度已不再重要。

  2 认为国际标准规定的强度等级高,所以“低于国际标准”的就是“低端产品”。现以美国标准为例,来看看国外标准什么样:

  美国水泥标准现在主要分为三种:一种是我国译成硅酸盐水泥的Portland Cement,按英文原意直译,应为波特兰胶凝材料,标准号为ASTM C150,现已修订至2015年。因为这种水泥必定是水硬性的,我国译成硅酸盐水泥是合适的;第二种是Blended Hydraulic Cement,即混合水泥,标准号为ASTM C595,现已修订之2015年。Hydraulic Cemnent,直译应为水硬性胶凝材料,是真正意义的水泥;第三种是1992年首颁的ASTM C1157,是一种只对水泥有性能要求而不规定成分和组成的标准,据现在的了解已修订至2011年。其共同特点是不按强度划分等级,而是按性能或功能划分类型;按最新版本标准,关于28天标准强度,ASTM C150只对Ⅳ型(高抗硫酸盐)和Ⅴ型(低热)分别规定不低于17MPa和21MPa,对其他型号的不作规定;在物理性质要求的可选项中对除Ⅲ型(高早强)、Ⅳ型和Ⅴ型以外的分别规定28天强度不低于28MPa和22MPa(引气型);ASTM595对所有类型混合水泥规定的28天抗压强度的要求最高的是不低于25MPa; ASTM C1157则按用户所需性能提出要求的指标,而不再规定水泥的组分和成分。在所规定性能的指标中,只对普通型、高抗硫酸盐型和低热型的分别要求28天抗压强度低限28MPa、25MPa和21MPa,对其他类型,不要求28天强度,即使高早强型水泥,也只要求三天强度不低于24MPa。欧洲标准的水泥按强度等级32.5、42.5和52.5 三种划分对水泥强度的要求,并非用做水泥的“等级”划分。水泥类型按混合材种类与掺量共设CEMⅠ~Ⅴ五个类型11个品种27个牌号,除CEMⅠ外,不同类型和品种中混合材掺量分别从6%~95%。究竟优劣何在?孰优孰劣?

  由以上可见,世界上都在为降低能耗和碳排放、工业废弃物的消纳而努力创造条件。而我国水泥界却要反其道而行之!把自身过剩的低质量熟料卖给那些只想赚钱又不懂水泥的作坊式粉磨站,使混合材水泥做成了质量无法控制的地步,水泥企业难推其责。现在为了去落后产能,拿混合材水泥开刀,只能说是因噎废食。产能过剩的本质是熟料过剩。在1997年我国水泥产量为5.7亿吨(低估熟料约3.5亿吨),按当时规划,到2010年将达8亿吨,已故吴中伟先生建议维持当时熟料的产量,而代之以50%的混合材,既能满足建设对水泥的需求,又能降低CO2的排放。但是不断有新的水泥生产线开始运营,到2010年我国水泥产量达到了18.8亿吨,超过了规划的2.3倍。工业废弃物资源化,是必然的趋势,水泥工业责无旁贷。削减产能,不能放弃混合材,必须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当机立断,削减过剩的熟料。才能有新的发展高度。

  3  “混合材掺入过早,增加交通运输压力”,“掺得早”是什么意思,不就是掺在水泥中吗?在水泥中取消混合材,把混合材转移到混凝土中去,就不增加交通运输压力了?从西方到东方,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混凝土的强度并不是第一重要的性质,而因为检测方法的不同,混凝土强度和水泥强度没有直接而简单的必然相关性。用强度的高低作为水泥质量高低的标准是错误的,任何强度等级的水泥都应当是高质量的。当前水泥质量问题是多方面的,恰恰是盲目追求强度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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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本网发布了《廉慧珍:关于某政协提案要求取消32.5级水泥等问题的讨论》,其中有五处内容需要更正。为避免错误版本流传,删除原文。

2016-04-01 13:12:22

提案中认为“我国水泥标准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标准”。什么是水泥标准?什么是水泥标准的高低?有多少人了解发达国家的标准?为什么说32.5水泥是低端产品?当前我国水泥产能过剩的现象本质是什么?取消32.5水泥就能就化解产能过剩吗?本提案说明,提出提案的人可能主要是水泥界人士,但是他们却不仅不清楚以上问题,而且不了解水泥,不了解水泥的用户,也不了解什么是水泥的强度,不了解水泥强度和混凝土强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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