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指导和规范各地做好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发改产业〔2013〕892号)印发前,未经国家核准的在建项目产能置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各地在按照国发〔2013〕41号文件要求全面清理未经国家核准的在建项目基础上,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的前提下,要逐一制定产能置换方案,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减量置换的地区范围和要求按照《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以下简称《置换办法》规定执行),填写产能置换方案核实确认意见表(见附件1),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告(建议格式见附件2),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严格产能置换指标使用
各地要认真核实产能置换指标,对确有必要建设未经国家核准的在建项目,可用以下淘汰产能指标置换,确保不得重复使用。
(一)2011-2013年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且已完成淘汰的炼铁、炼钢、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落后和过剩产能,产能数量依照公告核定。
(二)2014年及以后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企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产能数量依照《置换办法》中的产能换算表核定。
(三)若涉及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按照《置换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未经国家核准的在建项目产能置换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强化责任意识,严把核实确认关,加强与发改、国土、环保等部门沟通和衔接,认真做好产能置换方案,妥善处理未经国家核准的在建项目,并及时反映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
1.未经国家核准的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方案核实确认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