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山西监管局对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狮头)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山西监管局发现ST狮头内控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子公司龙净水业龙头销售业务存在部分出库单时间早于发货通知单签批日期情形。
2.子公司龙净水业个别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开工时间早于中标及签订合同日期。
3.截至2019年6月27日,子公司龙净水业2019年1月至5月发生的水质检测费、人员工资等部分工程后续支出尚未记账。
4.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预测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与公司历史数据存在差异且没有其他充足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会计系统控制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联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6月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内控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子公司龙净水业龙头销售业务存在部分出库单时间早于发货通知单签批日期情形。
2.子公司龙净水业个别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开工时间早于中标及签订合同日期。
3.截至2019年6月27日,子公司龙净水业2019年1月至5月发生的水质检测费、人员工资等部分工程后续支出尚未记账。
4.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预测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与公司历史数据存在差异且没有其他充足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
鉴于上市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管控不到位,子公司内部管理不完善,会计核算不规范,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按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进行整改,切实提高内部控制水平,于1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