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简称《方案》),明确将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此前,广西工信厅发布了《广西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出清指南》(简称《指南》)。
无论是《方案》还是《指南》,都直面了目前国内普遍存在的“僵尸企业”,覆盖企业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
自2013年10月份国务院颁发《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文件以来,水泥产能过剩的问题就一直被行业当作重点工作进行推进,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后,化解水泥产能过剩形势进一步急迫。
但在实际工作推进中,水泥去产能却似乎成了一个“吆喝命题”,雷声大,雨滴小。究其原因,除了由于供给侧结构改革深入带来的宏观经济改善和错峰生产常态化带来的行业经济效益外,去产能在制度层面的不完善,让不少国有和非国有水泥“僵尸企业”无法有序退出市场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顶层设计不明确,致使企业在进行破产工作,兼并重组,股权合作等方面无法可依、无规可循,无法充分体现企业市场主体的作用。”一位行业人士表示,“特别是不少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复杂,企业很难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实际进行决策,就自己作为去产能的对象就更不可能了。”
关于《方案》,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改革方案将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方案》提出要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完善企业破产启动与审理程序。完善破产程序启动制度,厘清政府、法院、债务人、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义务。企业符合破产条件时,应依法及时启动破产程序,不得设定超出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同时,要完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倡导积极重建的破产重整理念,切实解决企业破产污名化问题,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促进企业重组重生。
《指南》则被称为国内首个水泥“僵尸企业”标准。标准的设定将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企业甄别市场上的“僵尸企业”。《指南》还对“僵尸企业“的处置和出清提出了方案建议。在案例分析中,《指南》以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广西柳州正菱鹿寨水泥有限公司为例,阐述了该企业是如何从“僵尸企业”步入正轨的。
总体看来,《方案》和《指南》出台将打破计划经济下形成的不正确企业不能破产的经营观念,提高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自主权,同时也将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去产能工作的进行,破解“僵尸企业”僵持不下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