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刚刚,8个督察组分赴上海、福建、海南、重庆、甘肃、青海等地入驻1个月

2019-07-09 09:08:11

据生态环境部7月8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近日,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全面启动。

  据生态环境部7月8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近日,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全面启动。

  这距离首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全面收官已过去一年半时间,距首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全部完成,还不到两个月时间。在首轮督察基础上,新一轮首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即将再出发,预示着又一场环保督察“风暴”席卷而来。

  据生态环境部官方消息,截至目前,已组建8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组长由朱之鑫、黄龙云、蒋巨峰、张宝顺、焦焕成、杨松、李家祥、马中平等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生态环境部副部长黄润秋、翟青、赵英民、刘华等同志担任,分别负责对上海、福建、海南、重庆、甘肃、青海等6个省(市)和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家中央企业开展督察进驻工作。进驻时间约为1个月。

  与首轮督察相同,组长基本都是由来自全国人大、政协、中纪委的高级官员(大多正部级)组成,副组长都是生态环境部副部长来担任,规格不可谓不高。

  各督察组具体如下:


  督察将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坚定、聚焦、精准、双查、引导、规范”的总体要求,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不断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针对地方

  将重点核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重点了解生态环境保护思想认识、责任落实,以及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

  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规划标准的具体执行情况;

  重点督察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涉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重点督办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

  同时,针对污染防治攻坚战7大标志性战役和其他重点领域,结合被督察省份具体情况,每个省份同步统筹安排1个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采取统一实施督察、统一报告反馈、分别移交移送的方式,进一步压实责任,倒逼落实,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强大助力。

  针对央企

  将重点督察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推动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情况;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其他重要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和中央媒体曝光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现状和遵守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情况;

  历史遗留生态环境问题处理解决情况;

  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及处置情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运行情况等。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将始终牢记初心和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要求。进驻期间,各督察组将分别设立联系电话和邮政信箱,受理被督察对象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

  第一轮环保督察:

  小编提醒:企业如何自查整改,才能避免被处罚?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这几个方面

  1、企业不能阻挠环境监察

  ●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 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电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家之所及。有无偷排废气、废水、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

  3、排污检查

  ●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废气检查内容

  随着党和国家、人民群众对雾霾的关注,废气这块是日益重视,同时也是各级环保督察的第一要点。废气不但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尽可能的对污染物减量化和上污染治理措施。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1、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2、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 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 废气排放口;

  ●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3、无组织排放源

  ● 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 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 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废水检查内容

  1、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

  ● 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2、污水排放口监察

  ●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 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

  ● 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3、排水量复核

  ●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4、排放水质

  ●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固废检查内容

  1、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 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 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2、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 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3、固体废物转移

  ● 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 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 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 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4、固体废物管理

  ● 危险废物按照特性分类收集、贮存。

  ●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地面要硬化处理,有防雨淋、防扬散、防渗漏措施,渗滤液通过导流槽进入收集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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