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布第一批豁免错峰的水泥企业名单

2018-11-30 10:21:18

为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科学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措施,引导企业主动治污积极治污,实现经济和环境双重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污染排放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或者涉及重大民生保障的企业,在确保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在我省执行秋冬季错峰生产计划时,免予执行停产、限产,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过程中,原定预警响应级别要求停产的,免予执行停产,按照最低限产比例执行限产。

 为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科学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措施,引导企业主动治污积极治污,实现经济和环境双重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污染排放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或者涉及重大民生保障的企业,在确保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在我省执行秋冬季错峰生产计划时,免予执行停产、限产,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过程中,原定预警响应级别要求停产的,免予执行停产,按照最低限产比例执行限产。

 管理办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精准施策”,企业申请停限产豁免,除了需满足产业政策、环保信用等级、排污许可证以及稳定达标排放四项基本条件,还需按照环境基础设施类、钢铁行业、水泥行业、建材行业(含工业窑炉)、电解铝等行业、石化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等七类,满足特定的行业豁免条件。二是“正向激励”,按照以往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停限产措施都是针对行业来实施,未体现行业内部不同治理水平企业之间的差异性,以钢铁行业为例,本办法明确烧结生产线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就可以予以豁免,这样就使得企业会主动加快超低排放改造进度,争取获得停限产豁免。三是“民生优先”,对涉及供暖等重大民生关切的企业,予以豁免,对公用燃煤电厂已实现烟气稳定超低排放的,予以豁免,对垃圾发电及危废焚烧处置企业烟气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予以豁免。四是服务“高质量发展”,一方面,属于战略新兴产业的企业,满足环保基本要求的,均可以申请豁免,另一方面对于列入“散乱污”整治名单的工业企业,不能予以豁免。

停限产豁免按年度申请,截止目前,经企业申报、县市初审、市级复核与公示等程序,全省共有200家企业符合豁免要求,纳入第一批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清单。其中电力及热力供应企业84家,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25家,钢铁、水泥、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排放水平领先的企业19家,战略新兴产业企业64家,涉及重大民生的企业8家,具体名单附后。

下一步,生态环境厅将按照污染治理水平领先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原则,再公布一批豁免企业名单,希望各地符合条件的企业踊跃申请。同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根据豁免企业名单在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过程中予以落实,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及时取消豁免,并取消下一年度申请资格。

江苏省第一批豁免错峰的水泥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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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年初以来,“超洁净排放”作为一个并不陌生的概念如秋风扫落叶一般席卷整个水泥行业,一时间,环保部门高度关注,环保企业摩拳擦掌,身处行业之中的各个水泥企业则侧目攻关。

2019-05-03 17:42:48

当大部分水泥企业都因为取得了“豁免权”而无需错峰生产时,水泥市场必将会再次呈现供大于求、价格迅速回落的局面。2019年 1月份河南水泥企业纷纷复产之日,或许就是当地水泥价格暴跌之时。

2018-12-11 17:27:22

为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科学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措施,引导企业主动治污积极治污,实现经济和环境双重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污染排放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或者涉及重大民生保障的企业,在确保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在我省执行秋冬季错峰生产计划时,免予执行停产、限产,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过程中,原定预警响应级别要求停产的,免予执行停产,按照最低限产比例执行限产。

2018-11-30 10:21:18

日前,泰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2018-2019年秋冬季泰州市第一批22家企业环保豁免名单》,泰州杨湾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入选该名单。

2018-11-23 13:24:07

Municip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epartments timely publicize and interpret the requirements of inefficient and ineffective pollution control facilities and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s for enterprises within their jurisdiction, and organize enterprises to complete self-examination by the end of October 2024.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found in the self-examination, enterprises should formulate rectification measures and actively promote rectif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