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城市要求必须建设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设施

2018-11-19 08:00:27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南京、无锡、徐州、常州、镇江等地必须建设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不低于4000吨/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方案的出台将全面加强江苏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填埋等环境违法行为,切实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方案主要目标为,到2020年,全省各设区市和重点地区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生种类、数量基本匹配,处置设施布局趋于合理,处置能力不足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各类医疗废物全部纳入集中处置,全省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其中,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较2017年新增85万吨,年总处置能力达到180万吨以上。

  方案明确了统筹规划和加快建设集中处置设施、着力加强突出类别废物安全处置、大力推进现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不断提升处置设施规模和管理水平、全面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开展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等六个方面的主要任务。

  在统筹规划和加快建设集中处置设施方面,方案要求,各设区市应建成满足实际处置需求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和填埋场。采取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县(市、区)和工业园区(高新区、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等),应配套建设集中焚烧设施,实现就近安全处置;设区市范围内应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并统筹使用。危险废物年产生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必须自建利用处置设施。未按期建成投运的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由设区市统筹解决,否则一律禁止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项目。

  着力加强突出类别废物安全处置,以飞灰、工业污泥、废盐等库存量大、处置难的危险废物为重点,抓紧配套建设利用处置能力。大力推进现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开展技术攻关和试点示范推广,按规定落实税收、金融等鼓励政策,研究建立协同处置价格政策,消除市场和制度瓶颈,鼓励依托水泥窑企业、钢铁企业的现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和依托火电厂协同处置工业污泥等。南京、无锡、徐州、常州、镇江等地必须建设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不低于4000吨/日。

  不断提升处置设施规模和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标准规范,新(改、扩)建焚烧设施总设计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年,鼓励处置技术多元化发展,优先采用对废物种类适应性强的回转窑焚烧炉或其他技术更成熟、自动化水平高、运行更稳定的焚烧设施。全面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开展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深入推进危险废物园区集中收集贮存、“点对点”应用等改革试点工作,解决企业小量危废转移不及时、处置去向难、费用高和危险废物降级梯度使用等问题。

  围绕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江苏将重点实施集中焚烧能力提升工程、安全填埋能力优化工程、突出类别利用处置工程等三大工程。重点推动实施工程项目58个,预计投资98亿元。其中,集中焚烧能力提升工程项目37个,共可新增能力96.9万吨/年;安全填埋能力优化工程项目14个,共可新增能力32万吨/年;突出类别利用处置工程项目7个,共可新增能力32.2万吨/年。

  方案明确将严格督查考核,将方案能力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省“263”专项行动考核、省级环保督察等重点内容,对工作滞后、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规定任务的,综合采取约谈通报、区域限批、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各项目标任务落实,依法依规严格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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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南京、无锡、徐州、常州、镇江等地必须建设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不低于4000吨/日。

2018-11-19 08:00:27

Municip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epartments timely publicize and interpret the requirements of inefficient and ineffective pollution control facilities and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s for enterprises within their jurisdiction, and organize enterprises to complete self-examination by the end of October 2024.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found in the self-examination, enterprises should formulate rectification measures and actively promote rectif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