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鼓励水泥产能向省内重点建设区转移 应同步实施协同处置

2018-11-06 13:28:05

11月5日,浙江省经信委印发《浙江省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结合去年年底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地方实际进行了政策细化,意在化解水泥等行业产能过剩的情况,加速落后产能淘汰。

11月5日,浙江省经信委印发《浙江省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结合去年年底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地方实际进行了政策细化,意在化解水泥等行业产能过剩的情况,加速落后产能淘汰。

对于水泥置换,《通知》表示建设水泥熟料项目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的置换比例不低于 1.5:1,即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5吨产能。除了在量上的硬性规定外,《通知》对于水泥产能置换也提出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要求。

《通知》表示,水泥置换项目应符合浙江省产业布局、资源分布、物流条件、环境容量、能耗控制等要求,水泥熟料建设项目应同步实施协同处置。鼓励水泥熟料转让产能向省里确定的重点建设区转移,保留建设区及减量整治区或产能退出区内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域内产能。

在长期以来颇具争议的产能核算问题上,《通知》表示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且在附件中给出了核算表格。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采用优化工艺和设备的产能若和依据推算表推算结果有出入,须由建设项目备案经信部门组织设备生产厂家、设计院、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论和参与论证专家名单在单位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经信委公告。

此外, 对于跨市置换产能,《通知》规定需转出地和转入地经信部门分别核实确认并公告。其中跨省的转让需两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核实确认并公告。

《通知》还对水泥产能置换中的其他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

  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压减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过剩产能,建立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推动技术进步,加快联合重组,优化结构布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 号)精神,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制定和公告产能置换方案。依托现有装置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等技术改造项目,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熔窑能力不超过 150 吨/天的,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 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设项目实施减量置换,其中建设水泥熟料项目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的置换比例不低于 1.5:1,平板玻璃建设项目置换比例不低于 1.25:1。前款中不需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建设项目可不实行减量置换。

  第四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可以通过交易、拍卖、兼并重组、股权合作等合法合规方式转让。产能转让应坚持市场主导,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原则。置换项目应符合我省产业布局、资源分布、物流条件、环境容量、能耗控制等要求,水泥熟料建设项目应同步实施协同处置。鼓励水泥熟料转让产能向省里确定的重点建设区转移,保留建设区及减量整治区或产能退出区内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域内产能。

  第二章 置换产能的确定

  第五条 用于建设项目置换的产能,应当为2018年1月1日以后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上公告关停退出的产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1.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

  2.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

  3.无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过期的水泥熟料产能。

  第六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项目实际产能按照附 2-1、附 2-2 推算确定。采用优化工艺和设备的产能若和依据推算表推算结果有出入,须由建设项目备案经信部门组织设备生产厂家、设计院、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论和参与论证专家名单在单位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经信委公告。经公告的论证结论其它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 置换产能的转让

  第七条 置换产能的转让应符合市场化原则,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中应载明出让一方承诺出让产能真实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无重复使用,出让产能关停和设备的拆除时限的条文。

  第八条 跨市置换产能,需转出地和转入地经信部门分别核实确认并公告。其中跨省的转让需两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核实确认并公告。

  第四章 置换方案内容和确认

  条 第九条 建设项目企业按照本细则相关条款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方案须明确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所属企业的名称,设计产能,主体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线拟建的具体位置和计划点火投产时间。

  (二)用于置换的产能所属企业的名称,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设计产能,主体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线所在的具体位置,关停和拆除退出的时间,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水泥熟料企业提供)等材料。

  (三)涉及跨省(市、区)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地省级主管部门的核实情况及出让公告。省内跨市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地市经信部门的出让公告(见附 2-3)。

  第十条 建设项目企业按各市相关要求,将产能置换方案及相关材料(申请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产能转让协议,退出产能无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无重复使用、按期关停拆除退出的承诺书等)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市经信部门

  置换产能双方为同一市的,由所在市经信部门对出让产能、产能置换方案、产能转让协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无异议后出具核实意见表(见附 2-4),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经信委。

  涉及跨市置换产能的,产能出让方所在市经信部门要核实出让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在市经信部门网站公布出让公告;产能受让方所在市经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产能转让协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无异议后出具核实意见表,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经信委。涉及跨省(市、区)产能置换,本省单位为出让方的,由出让产能所在市经信部门核实出让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提出核实意见,报请省经信委出让产能公告。本省单位为受让方的,市经信部门在上报置换方案时须附产能出让地省级主管部门的核实情况及出让公告。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对产能置换方案及跨省产能出让公告申请进行复核,在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告,并出具产能置换方案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产能置换方案已经省经信委确认,但建设项目未实施的,经市经信部门核实,可报请撤销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确认,省经信委复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后,产能指标可继续转让。

  第五章 置换方案的监督落实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产(含试生产)前用于置换产能的退出一方须关停产能的主体设备(生产线),并在建设项目投产(含试生产)一年内拆除退出。各市经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用于置换的退出产能纳入年度淘汰任务计划,负责监督相关单位主体设备(生产线)按期拆除退出,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经信委。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所在市经信部门应在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前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防止出现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检查结果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告并报省经信委。对不执行产能置换的建设项目,各市经信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不到位,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的企业,通报其不守诚信行为,推动实施联合惩戒。

  鼓励行业协会、媒体和公众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监督。省经信委组织抽查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对产能置换中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省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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