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要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10、50、100mg/m3。新标准拟要求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地方标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我厅组织编制了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厅网站(https://sthjt.nx.gov.cn/)“公示公告”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dqhjgl@163.com)于2022年10月30日前反馈我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9月30日
附件2:《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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