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要求2023年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其中,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0%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³、35mg/m³、50mg/m³;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天然气、电等热源,在基准氧含量8%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³、50mg/m³。采用氨法脱硝、脱硫的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8mg/m³。
近日,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八部门印发的《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鲁环发[2022]8号)文件的要求,山东省水泥行业协会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共同制定了《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引》,近山东省水泥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实行。
此外,为推进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山东省水泥行业协会于2022年8月26日发布了《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引》。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有资质和能力的技术评估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以上的水泥企业开展有组织排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方式、监测监控和环境管理水平等委托技术评估和现场监测。请有意向且有资质的机构积极报名,报名表与9月23日前发送至协会邮箱。
联系人:常鑫哲 联系电话:18863237253(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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