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在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的背景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利用自动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查处多起涉自动监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为发挥警示作用,指导地方学习借鉴经验做法,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了9个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这些案件中,有以绕过自动监测设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有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有因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导致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失真的。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以绕过自动监测、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一)陕西榆林竹园嘉原矿业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0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巡检发现,陕西竹园嘉原矿业有限公司矿井废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数据偏高,部分时段出现超标现象。2021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煤炭生产线环评批复要求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实际该公司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通过暗管送往矿井水处理站调节池,与矿井水混合后经过排放总口排放至厂区外坑塘内,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同时调阅矿井水处理站总排口自动监测历史数据显示,2021年7月1日至10月20日,化学需氧量有23天日均值超标。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合计罚款90万元,并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山西太原沃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4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清徐分局通过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发现疑似有临时架设的软管通向九斗退水渠。当日上午,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九斗退水渠架设有直径8寸和2寸软管各一条用于排水,随即迅速锁定污染源为山西沃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调查证实,该公司于5月24日凌晨4时至6时将厂内污水通过软管绕过自动监测设备偷排入围墙外的九斗退水渠内,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太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本案责任人孟某行政拘留15日。
二、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三)内蒙古包头海平面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通过分析自动监测数据发现,包头海平面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污染物排放异常。4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烟气温度探头故障导致数据恒值,现场对该公司窑尾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二氧化硫标气比对试验,示值误差为52.48%,超过《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允许的误差范围。5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4月30日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停运窑尾自动监测设备,并拆除窑尾自动监测设备冷凝器的温控器。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四)湖南永州泽宇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5月19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监察局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巡检发现,永州市泽宇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出现连续性恒值情况,且未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当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监察局协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永州市泽宇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以来自动监测设备无运维记录,标气已过期;自动监测设备伴热管出现故障,伴热管温度显示为24.8℃,远低于标准要求的120℃;查看监测数据历史记录,2021年4月16日至5月19日,烟气流速为恒值0.01米/秒,烟气湿度为0值,该公司未按有关规定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五)山东济南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
2021年7月8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通过分析自动监测数据发现,山东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吹风气余热回收炉自动监控点位2021年第2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为85.78%,低于《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不得低于90%的要求。7月9日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因改造自动监测设备造成数采仪无法正常采集数据,致使自动监测数据缺失,且该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对缺失数据进行处理。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六)广东中山高平织染水处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7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巡检发现,中山市高平织染水处理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存在异常现象。执法人员立刻前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但自动监测站房内两台生产废水采样泵(一用一备)中,在用采样泵进水管阀门处于关闭状态,经现场抽样测试,发现其处于空转状态,抽水管内没有水流动,无法抽取水样进入自动监测设备监测,且备用采样泵电源处于断开状态,未能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七)河北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2日,唐山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巡检发现,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焦炉烟气脱硫脱硝系统排放口二氧化硫监测数据长期处于低值。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对该公司焦炉烟气脱硫脱硝系统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全流程标定,发现二氧化硫数据始终显示为0值。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范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导致自动监测设备出现冷凝器故障、采样管路多处积水等问题,造成监测数据失真。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三、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八)江苏苏州荣鑫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2021年3月7日,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巡检发现,苏州荣鑫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存在数据异常,且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原因。根据这一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连接污水管网的总管破裂,超标废水直接排入东侧河道;同时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测采样泵故障,给排水管路内水流不能正常循环,监测设备无法采集水样。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合计罚款45.24万元。
(九)安徽芜湖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9日,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线索,派出执法人员针对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多次质控样考核不合格的问题开展执法检查,同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公司进行采样监测和比对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一号线窑头、窑尾颗粒物排放浓度均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一号线窑头颗粒物浓度、烟气流速、烟气湿度和窑尾颗粒物浓度、烟气流速等指标比对结果不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有关要求,按照《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合计罚款33.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