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工信部公开征求对《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的意见

2020-12-16 09:55:30

12月16日,工信部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对《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下称:《修订稿》)的意见。

12月16日,工信部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对《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下称:《修订稿》)的意见。

该《修订稿》有关水泥行业内容整理如下:

下列情形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依托现有水泥窑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协同处置和优化布局、提升装备水平等不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

确因当地发展规划调整,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生产装置迁建的,企业搬迁又未享受退出产能的资金奖补和政策支持的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应公示、公告项目迁建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必须是合规的有效产能(含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已实施窑炉技术改造,并经省级行业协会等组织鉴定过的 JT 窑),且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公告的本地区合规水泥熟料生产线清单内(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线名称、窑径、备案或核准产能、实际产能、建成投产日期等)。

以下几种情形的产能不予履行产能置换公示公告程序:

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产能退出补贴的生产线,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水泥熟料产能。

违反错峰生产规定被省级及以上工信或环保部门约谈后拒不改正的水泥企业所涉及的熟料产能;

2013 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不能用于产能置换(因错峰生产置换产能导致此情况的除外)。

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拆分转让不能超过两个项目。

产能置换比例:

位于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实施产能置换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为 2:1;位于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分别为 1.5:1。

此外,《修订稿》还显示:如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肃产能置换 严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原〔2018〕57号)有关要求从严处罚,提请实施联合惩戒,整改到位前不得点火投产。

以下为原文:

为深入推进水泥玻璃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的指导各地开展产能置换,巩固化解过剩产能成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现行的《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进行修订,形成了《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

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公示日期截止2021年1月19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公示意见反馈信息表》(见附件2)并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电子邮件发送至yclsjcc@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公示意见反馈)。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建材处

邮编:100804

联系电话:010-68205579/5567

公示时间:2020年12月16日-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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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工信部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对《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下称:《修订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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