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加强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的通知》,要求对还未通过绿色生产达标验收的混凝土搅拌站按照“合格一家、验收一家、公示一家、复工一家”的要求进行专向指导,严格禁止未达标的搅拌站边整改边生产,严格整改期限,对2018年10月1日前还未完成绿色达标整改验收的搅拌站,坚决予以关停、拆除。
所有新建、改建、迁建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严格按照《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成都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综合整治的通知》(成建委〔2017〕320号)相关要求,通过绿色达标验收并公示、授牌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配套设置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临时搅拌站仅限于为该建设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且应通过绿色达标验收并公示、授牌后方可生产,并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
通知如下: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加强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2018〕536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蓉建设、监理、施工、预拌混凝土企业等有关单位:
按照《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成都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综合整治的通知》(成建委〔2017〕3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及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7〕757号)要求,目前全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生产管理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为巩固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管,进一步推进全市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绿色生产管理及达标验收要求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管理台账,对还未通过绿色生产达标验收的混凝土搅拌站按照“合格一家、验收一家、公示一家、复工一家”的要求进行专向指导,严格禁止未达标的搅拌站边整改边生产,严格整改期限,对2018年10月1日前还未完成绿色达标整改验收的搅拌站,坚决予以关停、拆除。所有新建、改建、迁建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严格按照《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成都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综合整治的通知》(成建委〔2017〕320号)相关要求,通过绿色达标验收并公示、授牌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配套设置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临时搅拌站仅限于为该建设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且应通过绿色达标验收并公示、授牌后方可生产,并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
二、加强对已达标复产搅拌站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搅拌站生产厂区、运输车辆的日常监管,建立“双随机”检查制度,原则上每季度抽查搅拌站数量不低于辖区内已达标复产搅拌站总数的50%,一旦发现搅拌站的场地、设备、生产及管理流程等不符合绿色生产达标要求,应报请市建委取消绿色生产达标称号,责令停工整改,并按规定予以处罚,逾期未整改合格的,按规定予以关停、拆除。同时,市建委每年将按不少于30%的比例对全市已公示的企业持续满足绿色生产达标情况进行抽查,经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取消绿色生产达标称号。
三、强化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现场扬尘监控管理
全市所有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8〔73〕号)文件要求,安装扬尘在线视频监测系统(视频监测系统应安装在搅拌站拌合楼前方20-30米处,视频监控范围应覆盖搅拌楼及车辆冲洗装置),实现监控数据接入扬尘网络化管理平台、大气污染防治大数据应用决策管理系统及市建委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在线视频监测网络和智能监控平台,并实时并网,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验收,2018年10月1日前未完成并网或未通过现场验收的,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暂停生产及销售资格,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严格预拌混凝土销售及使用管理
凡在我市建设领域生产、经营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与未通过绿色达标验收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签订供需合同。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双随机”检查,对在建设过程中违规使用未经绿色生产达标验收合格的混凝土搅拌站预拌混凝土的相关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依据《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进行信用扣分。
五、妥善处理相关投诉
各区(市)县主管部门应向全社会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对群众反映的违规、无证生产及生产过程中的出现环境污染行为,应建立处置台账,落实专人逐一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将处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向投诉人进行回复。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