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泥产能置换政策的理解,包括异地置换问题,我本人理解,产能置换本就是一种不合理的做法,是某些人巧立名目做好人的做法,异地置换更加不合理,更是一种狡辩投机的做法,因为水泥销售都是区域性的。工信部〔2017〕337号明确规定“落后产能”“违规产能”均不得用于产能置换,就是有少量确实可以置换产能,也要根据区域的实际产能情况而定,或者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而定。如果控制不好,将造成新的区域产能过剩,使新技术、新装备变成闲置产能。所以说我认为产能置换弊大于利。
在产能利用率低于70%情况下,水泥行业应该针对水泥生产的技术装备进行大规模的排查,坚决淘汰技术装备落后的产能,坚决淘汰产品质量差、不稳定的产能,譬如原来机立窑水泥生产线淘汰后变成水泥粉磨站的这种企业,工艺落后,装备陈旧,环境差,质量管理存在严重问题,还有冒充大企业销售扰乱市场等现象。只有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严格监管,禁止伪劣产品的销售,加大处罚力度,确实做好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工作,才能有效达到去产能的目的。
对无效产能应该合理合情地激活,根据地区产能情况和地区水泥销售情况,充分发挥水泥生产线先进的技术装备优势,做好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工作,以生产水泥为起点,达到为人类生活创造良好生活环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