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下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公参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建设单位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公参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组织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公众参与说明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公众参与的过程、范围和内容;(二)公众意见收集整理和归纳分析情况;(三)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或者未采纳情况、理由及向公众反馈的情况等。
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通过网络平台,公开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附具公众参与说明。
为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公参办法》要求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程序做到:
--建设单位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公开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当说明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编制过程中,公众均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建设单位要公开下列信息,征求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要求,建设单位须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同步公开:(一)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二)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公开,且在征求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不得少于2次;(三)通过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微博及其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公开此信息。
--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要组织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公众参与说明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公众参与的过程、范围和内容;(二)公众意见收集整理和归纳分析情况;(三)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或者未采纳情况、理由及向公众反馈的情况等。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须通过网络平台,公开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要附具公众参与说明。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要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二)公众参与说明;(三)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前,须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二)建设单位名称;(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四)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五)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六)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所附公众参与说明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众参与程序是否符合《公参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要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征求公众意见,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自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有关负责人在解读《公参办法》时指出,《公参办法》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环评公参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更加明确的规定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由其对公参组织实施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通过修订,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公参,解决公众参与主体不清、范围和定位不明、流于形式、弄虚作假、违法成本低、有效性受到质疑等突出问题,增强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解读指出,为保障公众参与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新的《公参办法》做了如下规定:一是要求建设单位单独编制公众参与说明,并纳入环评审批的受理要件,同步受理同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和举报,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真对待公众意见;二是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义务,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公众参与说明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众参与程序是否符合《公参办法》规定进行审查;三是严惩违法和失信行为,对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形,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征求公众意见,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公参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公众参与说明内容严重失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
自明年起,水泥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就应按《公参办法》规定,单独编制公众参与说明,并纳入环评审批的受理要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其申报的公众参与的相关材料就需要符合新的《公参办法》的规定。
对当前正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水泥建设单位就应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进行研判,如不能按2006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在今年年底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的话,就应提前按照新的《公参办法》来开展相关工作,以确保在报批时符合新办法的规定。对于在7月16日《公参办法》下发前已经确定环评单位,且在今年年底前不能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的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只对建设单位如已按《暂行办法》规定,在7日内进行过第一次信息公开的工作给予认可,即不必重复开展第一次信息公开,除此之外,其他公众参与程序必须按照新办法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