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转制企业后继续承担公益事业确存在难度

2018-06-06 11:16:35

水泥产品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事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底线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

  在国标委《通用硅酸盐水泥》第三号修改单公示后,原国家建材局局长王燕谋发表了赞成国标委《通用硅酸盐水泥》第三号修改单,不能取消32.5等级水泥的意见。王燕谋对于当前我国水泥工业存在产能过剩和32.5等级水泥生产上的一些问题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办法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和政府的依法监管,而不是取消32.5等级水泥。

  王局长进一步指出,为解决32.5水泥生产中的某些问题,政府有关部门须加强对水泥质量的监管。过去,中国建材研究院是国家事业单位,被授权国家水泥质量检测和监督的职能。近期研究院并入中国建材集团公司,转制为企业,继续承担公益事业存在一定难度。为加强水泥质量监管,首先应调整国家质量检测和监督体制。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提出,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在专业工业行政部门存在时期,部门管理的(各专业)研究院等事业单位承担了所从事专业质量检测和监督的职能。在上世纪末,专业行政部门撤销后,原建材部门管理大部分研究设计等事业单位分别进入了两家(当时)计划单列公司。建材研究院和天津水泥设计研究院单列为国资委管理,后又分别进入中国建材和中材两公司。近期,两家公司重组合一。在这过程中,研究院继续承担着公益事业,包括国家强制标准的制订。

  水泥产品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事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底线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强化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201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要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强化产业技术政策的引导和监督作用,明确并逐步提高生产环节和市场准入的环境、节能、节地、节水、节材、质量和安全指标及相关标准,形成统一权威、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体系。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强化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加强产业技术政策、标准执行的过程监管。强化环保、质检、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

  《意见》要求深化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坚持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方向,对于承担较多行业共性科研任务的转制科研院所,可组建成产业技术研发集团,对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和市场经营活动进行分类管理、分类考核。对于部分转制科研院所中基础研究能力较强的团队,在明确定位和标准的基础上,引导其回归公益,参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其继续承担国家任务。

  对于研究院承担国家水泥质量检测和监督的职能似应尽早理顺,即这一部分应引导其回归公益。如继续这样(似是而非)下去,由企业承担这一职能,其公平性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公平竞争和有效监管也就更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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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产品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事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底线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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