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衢州市环保局通报了2018年衢州第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希望大家以此为戒,严守法律底线,共同守护衢州的碧水蓝天。
1、衢州市华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2月26日,衢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衢州市华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日常经营中产生的废旧蓄电池和三元催化器(废尾气净化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堆放在维修现场的仓库中,堆放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
处理情况:衢州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合计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张建明通过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1月8日,衢州市环保局集聚区分局执法人员接某公司反映,称乌引干渠引水水质呈酸性且东港乌龙沟出现大量死鱼现象。
执法人员沿河巡查,发现乌引干渠通天星引水处上侧约20米停有一辆槽罐车,槽罐车周边疑似废水偷排痕迹,经pH试纸测试呈酸性;槽罐车内废液经pH试纸测试呈强酸性,车辆驾驶员为张建明。集聚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会同衢州市东港派出所民警对张建明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于2017年11月7日晚12点左右用软管将槽罐车内废液约3-4吨偷排至乌引干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处理情况:衢州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当事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
3、衢州市柯城星极食品小作坊(黄启国)未经环评审批即建成投产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2月9日,衢州市环保局柯城分局执法人员会同航埠镇政府、柯城区市场监管局、柯城质检分局、柯城综合执法分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对衢州市柯城星极食品小作坊进行执法调查,发现该作坊正组织豆制品加工。
经查,该豆制品加工项目于2017年9月建成,总投资额73.5万元,主要生产设备有:磨浆机3台、拌渣机1台、滤浆机1台、锅炉2台(1台备用)。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 “9、豆制品制造”中的“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项,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该作坊主自行在网上办理环评备案登记,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该作坊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
处理情况:衢州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该作坊豆制品加工项目已完成建设,故不再责令停止建设,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肆佰元整。
4、衢州市天章纸业有限公司对暂不利用的工业固废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2月10日,衢州市环保局衢江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会同高家镇工作人员对衢州市天章纸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西面围墙边堆放有废纸原料中筛选出的塑料约100吨,东北面锅炉边堆放有炉渣约2吨、水膜除尘灰渣约1吨,均露天堆放、未建设防渗漏措施。
该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之规定。
处理情况:衢州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5、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2月5日,龙游县环保局对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日产2000吨新型干法窑外分解水泥熟料生产线回转窑正常生产,2台熟料磨机停产。
龙游县环境监测站对回转窑窑尾处理设施出口开展颗粒物污染物现场采样。经监测,回转窑窑尾颗粒物平均浓度为675mg/m3,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规定的30mg/m3的标准限值。该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之规定。
处理情况:龙游县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
6、浙江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不正常运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3月20日,龙游县环保局接群众举报,对位于模环乡士元村浙江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养殖废水通过三级氧化塘一外排口排出,外排废水经采样监测,化学需氧量675mg/L、氨氮279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因工业化处理设施进水浓度过高,导致菌种死亡,工业化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水超标排放。该公司的行为已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处理情况:龙游县环保局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企业主要负责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
7、衢州市海剑贸易有限公司贮存固体废物“三防措施”不到位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月15日,江山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衢州海剑贸易有限公司将购买的硫酸钙渣(一般固废),擅自堆放在某空地上,部分堆存于室内,大部分露天堆放,堆放场地无防渗措施,散发有刺激性气味。
衢州海剑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处理情况:江山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责令衢州市海剑贸易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限于2018年1月19日前将堆存现场的固体废物清运到符合固废存储规范的场地,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8、常山县金桥生态农业园有限公司利用暗管超标排放畜禽养殖水污染物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4月11日,常山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常山县金桥生态农业园有限公司养殖废水经工业化处理设施和土地消纳处理,该公司消纳地第一至第九级氧化塘和流向同弓乡湖石头村的沟渠之间共设置了七个地下涵管,其中第五级、第八级和第九级氧化塘内的畜禽养殖废水经涵管渗漏至流向湖石头村的沟渠内。
经对第五级、第八级和第九级氧化塘渗漏至沟渠内的畜禽养殖废水采样监测,畜禽养殖废水指标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表5中限值要求。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处理情况:常山县环保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9、郑利华对暂不利用的工业固废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2月11日,常山县环保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有工业污泥倾倒于紫港街道渣赖湾村。经环保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常山县青石镇自然人郑利华组织驾驶员将印染污泥从义乌市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往常山倾倒,且不能提供印染污泥转移及处置的相关手续。
经常山县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污泥倾倒点进行采样检测,所测样品中的总铅、总铬、总砷、总汞、总铜、总锌、总镍均符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侵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中的标准值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处理情况:常山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款,责令郑利华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10、浙江开化益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4月4日,开化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开化益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开化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收集池上方有一细管有水正在向外排出。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公司细管外排水、细管口下方雨水沟、厂区内雨水沟、厂外雨排口采集水样。水样经开化县环境监测站检测,结果显示外排水pH:3.18,化学需氧量:124mg/L,氨氮:5.64mg/L,其中pH、化学需氧量两项污染物指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的限值要求。
经进一步调查,细管外排水是该公司未经处理设施处理的综合废水,发生的原因是该公司总管阀门关闭,通过总管流向废水处理收集池的废水经细管溢流至雨水沟直接外排至厂区外。
处理情况:开化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元整。同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