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2月山东淄博成立全国首家水泥联合销售公司以来,黑龙江、辽宁、安徽、内蒙古、吉林以及近期的河北唐山均有水泥销售公司竞相落地,经营业务均围绕水泥、熟料销售。截止目前,水泥联合销售公司已有七家,山水、海螺、亚泰、金隅冀东、中建材旗下(南方、宁夏建材)等全国大型水泥企业均涉足其中。是供给侧背景下逢时而生,还是搞联合垄断另有所图?值得业内探讨。
水泥联合销售公司的目的在哪?
纵观各家联合销售公司成立的有关目的表述,多有提及供给侧改革、去产能、提升行业效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字眼。总体来看,笔者认为,联合销售公司的设立目标初衷均紧扣国务院办公厅34号文件精神,其中山东、辽宁等地还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表1:七大水泥销售公司成立目标与意义表述
资料来源:中国水泥网,水泥指数研究院
初心甚好,那么,各家水泥销售公司在实际运营中的目的是否真的如表述那样言行合一呢?笔者认为不尽然。现实往往和理想差距甚远,因为水泥联合销售公司这一事物的本身存在着诸多矛盾。
去产能角度
首先从去产能方面看,暂未看到联合销售公司在去产能上有实质性突破或具体的目标性表述。参与联合销售公司的水泥企业之间如何协调去产能的工作存在极大挑战。无论是内部去产能的标准设定还是去产能的任务分配都存在着可能的博弈。去产能是有成本的,与兼并重组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实现优胜劣汰不同,联合销售公司股东之间协商,去产能成本由谁承担?去年中国水泥协会提出了《水泥去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由续存企业为退出企业提供必要经济补偿。专项资金由省内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共同集资设立,专门用于奖补主动退出的熟料生产线企业。”“谁受益、谁付费”这一原则看似清晰,实际上去产能对行业内的所有续存企业可能都受益,最终可能演变成“都受益、都不付费”。此外,联合销售公司股东之间由于存在着竞争关系,如果进行统一销售,那么是否是“解除了”内部竞争关系?若“解除了”内部竞争关系,则联合销售公司可以控制产销,存在联合垄断的嫌疑,从而利于抬升价格,自然通过此种方式提升效益的时候参与的各家或都不愿意去产能;若内部竞争关系依然存在,则有“小人同而不和”的可能。
提升行业效益角度
再看提升行业效益方面,企业销售进行联合,意味着对所在区域的价格掌控力大大增加,有利于避免价格的恶性竞争,但也难免外界对其涉嫌垄断的猜疑。尽管并未形成书面的垄断文件,尽管可能只是心照不宣,然而股东之间经营的产品并无本质上的差别,在经营的过程中通过联合销售公司平台互通有无、划分市场、联合涨价的嫌疑难以洗清,存在着一定的政策打击风险。这样,尽管提升了短期行业效益,实质上却是以严重损害下游行业效益、严重损害下游消费者的利益、严重损害水泥行业形象为前提的效益提升,不利于企业增强自身在产品质量、品牌、服务、成本控制等方面形成竞争能力,不利于行业稳定持续发展。一旦销售平台内部因利益分配、经营管理等方面出现重大的意见不一致,销售平台或会土崩瓦解,进而给予行业以重创,重新回到效益下滑的轨道。彼时,国内水泥需求会进一步下滑,行业需求环境更加严峻、更加恶劣,一旦发生新的恶性竞争,行业或跌入深渊,长期低迷不前。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角度
关于联合销售公司是否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笔者认为,首先得定义水泥行业如何发展才算得上是健康发展?什么是水泥行业的健康发展?关于这个问题,业内并无明确的定义。但是关于实现水泥行业的健康发展,大型水泥企业领导人均有一些观点与论断,主要围绕去产能、自律、重组整合三个议题,另有部分领导人提出竞争、绿色发展与技术改造。
表2:部分大型水泥企业领导人有关实现水泥行业健康发展的观点与论断
资料来源:中国水泥网,水泥指数研究院
笔者认为,水泥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是依法依规的可持续发展,以依法依规为基本原则,不能触犯国家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质量、安全生产、节能环保以及市场经营监管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绿色低能耗低排放发展,追求技术的升级、科技的进步、不断降本。
联合销售公司的设立更多是个市场行为,主要是销售的联合,更强调统一、自律,对避免恶性竞争有较大意义,但也会减少甚至消除了销售公司股东之间的竞争,借机谋取垄断利润。水泥由于具有“短腿性”特征,主导企业的联合销售会对市场的定价产生绝对影响,甚至会导致下游企业的联合抵制,触犯法律法规,健康发展可能也无从谈起。遵守法律、尊重市场、练好内功才是水泥企业未来长久持续健康发展的永恒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