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2018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水泥行业是重点

2018-05-25 11:00:32

近日,甘肃省工信委、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和省安监局联合印发《甘肃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2018年工作方案》,要求以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依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近日,甘肃省工信委、发展和改革委、环保厅、质监局和安监局联合印发《甘肃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2018年工作方案》,要求以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依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方案》明确了淘汰落后产能坚持的三项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坚持政府推动、依法依规;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

  《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是,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通过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钢铁行业:一是继续关注关停“地条钢”企业,确保“地条钢”不得死灰复燃;二是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规定的落后产能生产线或设备;三是淘汰因能耗、环保、质量、安全不达标列入淘汰的生产线或设备。

 水泥行业:一是坚决淘汰《关于开展产能过剩行业排查的紧急通知》大排查出的落后生产线和设备;二是淘汰因能耗、环保、质量、安全不达标列入淘汰的生产线或设备。

  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淘汰因能耗、环保、质量、安全不达标列入淘汰的生产线或设备。

  《方案》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产能六个方面提出重要任务。对违规的将进行整改或关停。

  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方面,《方案》还提出加大资金扶持、加大技术扶持、执行价格政策、做好职工安置、盘活土地资源、严格执法监管、强化惩戒约束等政策措施。

  下面是方案全文:

  关于印发甘肃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2018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工信发〔2018〕 219号

各市、州工信委(经信委)、发展和改革委、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

  按照工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1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精神,省工信委、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和省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2018年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6日

  甘肃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2018年工作方案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等方面的安排部署,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依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六个部门下发的《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精神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全省落后产能工作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实现界定标准由主要依靠装备规模、工艺技术标准,向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转变;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健全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优化供给结构,促进优胜劣汰。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强化企业责任意识。

  二是坚持政府推动、依法依规。强化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加强政策引导,完善体制机制,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三是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以建设市场化和法治化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为重点,加强部门协同,创新方式方法,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率先突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三)工作目标

  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通过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钢铁行业:一是继续关注关停“地条钢”企业,确保“地条钢”不得死灰复燃;二是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规定的落后产能生产线或设备;三是淘汰因能耗、环保、质量、安全不达标列入淘汰的生产线或设备。

  煤炭行业:(具体方案由省能源、煤炭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水泥行业:一是坚决淘汰《关于开展产能过剩行业排查的紧急通知》大排查出的落后生产线和设备;二是淘汰因能耗、环保、质量、安全不达标列入淘汰的生产线或设备。

  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淘汰因能耗、环保、质量、安全不达标列入淘汰的生产线或设备。

  二、主要任务

  (一)能耗方面。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由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二)环保方面。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主要污染物、违反固体废弃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长期超标或超总量排放且环保治理无望的企业,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由环保部门负责)

  (三)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由质监部门负责)

  (四)安全方面。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企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函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属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由安监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五)技术方面。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产业政策规定,提出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清单,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六)产能退出。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当地相关部门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拆除,并进行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具体格式见附件)。(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充分利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差别电价加价收入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予以支持。(财政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人社等主管部门配合)

  (二)加大技术扶持。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提高运营效率。(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三)执行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保、质监等部门负责)

  (四)做好职工安置。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待遇。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人社部门负责)

  (五)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

  (六)严格执法监管。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全面调查重点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工信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强化环保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环保部门负责)

  加强产品质量执法,全面调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质监部门负责)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安监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七)强化惩戒约束。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有关信息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甘肃”网站等平台公布,并推送到全国信息共享平台,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深刻领会淘汰落后产能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内容,是落实去产能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抓手。落后产能本质是严重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能力。各相关部门要对环保、能耗、安全生产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有序关停退出。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市州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要求,发挥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强化综合协调,把握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工作。各参与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执法监督,完善配套政策,主动开展工作,发挥市州在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主导作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各参与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省直有关部门,在省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各职能单位的协调配合和相关执法部门的有关职责,根据甘肃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2018年工作方案,协调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挥监管作用。

  (三)抓好工作落实。由省工信委牵头,联合发改、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以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为重点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各市州必须在4月底前将本地区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报送省工信部门,同时抄送省发改、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

  各市州工信、发改、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须在11月30日前,将当年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成文分别上报省工信、发改、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部门须在12月10日前,汇总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函告省工信委,计入当年落后产能退出情况。

  (四)加强监督检查。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展较慢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省工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强化信息公开。省工信委、省能源、煤炭主管部门12月底前在省政府网站或部门门户网站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施行“红黄牌”整治制度。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省工信委、省能源、煤炭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加强行业自律。省冶金有色工业协会、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等要充分发挥熟悉行业的优势,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行业发展新情况,并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引导企业做好自律,自觉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七)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总结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宣传,加强示范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工业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附表:1.甘肃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2018年重点任务分解表

  2.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

  3.重点行业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汇总表

  附表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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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工信委、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和省安监局联合印发《甘肃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2018年工作方案》,要求以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依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2018-05-25 11:00:32

Recently, the overall domestic demand has declined steadily, coupled with the weakening of local cost support, and the price of concrete has been stable and small. From November 14 to November 20, the national concrete price index closed at 112.35 points, down 0.13% annually and 10.08% year-on-ye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