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4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就一家水泥企业涉嫌未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规情况向该企业发布了关注函,关注函提出了3个问题。4月23日,该水泥企业发布了相关澄清说明公告。
问题之一是,上述媒体报道的环保问题是否属实,以及该事项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情况。
企业说明内容称,报道援引省环保厅的通报对该企业突击检查事宜进行了详细报道,检查过程的报道属实。进一步说明称,执法人员在检查该企业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时,发现一种加装的干扰自动监测系统的装置,公司即时配合调查处理,拆除相关装置,并对事件进行自查整改。根据检查当日拆除装置后诸暨市环境监测站对废气排放口的监测及后期正常生产运营期间的监测,废气排放数据符合规定的排放限值。五名相关涉事人员配合调查,一人配合询问调查后返回,拘留四人。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很明显,加装的干扰自动监测系统的装置是环境违法行为,可以说是板上钉钉违法事实,怎么成了检查过程的报道属实呢?检查过程无非是检查人员来了,现场检查,完事后检查人员回去了。有必要下属实的结论吗?之后的说明更耐人寻味。当日拆除(非法干扰)装置后,监测废气排放数据符合规定的排放限值。言外之言就是说干不干扰,都达标。似乎根本没有作案动机可言,难道是有人闲的慌,没事闹着玩的?
更难以理解的是后面的说明能将加装的干扰自动监测系统的装置的环境违法事件称之为“环保检查事宜”,并接着说明为,截止目前公司和该企业未就该事宜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也没有造成环境污染等重大影响的情形。用流行语言,也是醉了!
按《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规定,有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要受到环保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也是必然的,不过,有关部门不知何由,处理时间似乎也忒长了些。
按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处理。在此次环境违法事件中,四人被拘留。
被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涉事人员被行政拘留难道就不能算受到行政处罚?至于罚款也是迟早的事。
说明还称,检查中公司经监测的环保排放数据符合规定要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等未受影响。看来企业对生产经营正常还挺信心满满。
环保部和发改委在《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应当记入社会诚信档案,违法者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环保领域信用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意见》明确,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信息分为基础类信用信息和不良类信用信息。在不良类信用信息中包括环境行政处罚信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信息、对严重环境违法的企业,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意见》明确由环保部门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通过其政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或者其他便利公众知悉和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并同时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和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企业环境信用记录中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可查询期限,一般不得低于5年。
企业不良类信用信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公开、共享,即企业生产经营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这还能是正常状态?近据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表示,截止目前,国家发改委已累计签署了36个联合奖惩备忘录,并将持续推进联合奖惩措施落地见效。失信受限已开始深入社会各个方方面面。
企业有环境不良信用信息,你披露也好,不愿披露也罢,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和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都可方便查到,受到联合奖惩也是必然的。
《意见》对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改正环境失信行为的企业,要求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将整改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也就是改正了环境失信行为的企业还是好企业,但,改正的前提是要正视自己的环境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