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2017-11-30 11:37:4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是环保部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而制定。

  11月20日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告知,“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

  《暂行办法》是环保部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而制定。

  今年7月,李克强总理签发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在简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方面取消了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删除条例关于试生产的规定;取消了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由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暂行办法》制定是简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的具体落实。

  简化既有流程与程序上简化,也包含了实施上简便。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也将基本同步上线。就在不久前,工信部发布《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也可以对照规范条件,自行核实本单位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后,在工信部门户网站“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自我声明符合规范条件。这都印证了国家大力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所取得的成果。

  《暂行办法》明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暂行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有以下九种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水泥建设项目属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应按《暂行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这就意味着,虽不用向环保部门申报试生产,但在进入试生产之前,就要申请排污许可证,领证后方能投料试运行。水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自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为项目验收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须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有:(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对于水泥建设项目要涉及的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按《暂行办法》要求,也须在验收报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未按时完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约谈、综合督查等方式督促相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抓紧实施。在以往水泥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也易“流产”,也易让水泥建设项目背“锅”。《暂行办法》理清了建设单位的责任是积极配合。

  对于建设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暂行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对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除对建设单位罚款额有大幅度提高之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要给予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不仅如此,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将被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将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失信单位将受到信用约束、将受到部门联合惩戒,将寸步难行。

  取消了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取消了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后,建设单位不可能再有“保护伞”了,也无可推卸责任的“对象”了,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得以真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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