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有机衔接相关工作。
通知强调,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做好两项制度的衔接,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不断完善管理内容,严格污染物排放要求;在排污许可管理中,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要求核发排污许可证,维护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
通知指出,要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实行统一分类管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核定建设项目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等基本信息。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建设项目涉及“上大压小”“区域(总量)替代”等措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应当审查总量指标来源,依法依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被替代或关停企业,须明确其排污许可证编码及污染物替代量。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文件要求,变更或注销被替代或关停企业的排污许可证。
通知还明确了信息平台建设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