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质监局抽查水泥等5类产品 15批次不合格

2017-11-22 09:14:12

11月21日,新疆自治区质监局官网发布通报称,2017年,自治区质监局组织对生产领域的危险化学品、水泥、纺织服装、絮用纤维制品、工业用乙二醇等5类产品开展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11月21日,新疆自治区质监局官网发布通报称,2017年,自治区质监局组织对生产领域的危险化学品、水泥、纺织服装、絮用纤维制品、工业用乙二醇等5类产品开展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共计抽查了全区200家企业生产的332批次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为95.48%,共检出15批次不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4.52% 。

  其中,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为98.43%,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为96.43%,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为84.31%,絮用纤维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为75.00%,工业用乙二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为100%。此次被抽查企业主要分布于乌鲁木齐市、伊犁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州、昌吉州、吐鲁番市、哈密市、巴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五家渠市等18个地(州、市)(详情见附件1)。

  二、结果分析(详情见附件2)

  (一)危险化学品。抽查了14个地(州、市)73家生产企业生产的191批次产品,检出3批次不合格。经检验发现主要不合格项目为:甲苯不溶物、密度。抽查不合格产品按地区分布:阿克苏地区3批次。

  (二)水泥。抽查了15个地(州、市)84家生产企业生产的84批次产品,检出3批次不合格。经检验发现主要不合格项目为:氯离子含量。抽查不合格产品按地区分布: 吐鲁番市、哈密市、喀什地区各1批次。

  (三)纺织服装。抽查了10个地(州、市)38家生产企业生产的51批次产品,检出8批次不合格。经检验发现主要不合格项目为:PH值、纤维含量。抽查不合格产品按地区分布:乌鲁木齐市2批次,伊犁州1批次,吐鲁番市1批次,阿克苏地区2批次,和田地区2批次。

  (四)絮用纤维制品。抽查了2个地(州、市)3家生产企业生产的4批次产品,检出1批次不合格。经检验发现主要不合格项目为:成分含量允许。抽查不合格产品按地区分布:图木舒克市1批次。

  (五)工业用乙二醇。抽查了2个地(州、市)2家生产企业生产的2批次产品,全部合格。

  三、工作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

  (一)督促企业做好限期整改工作。有关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自治区局转办的《产品质量自治区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及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后处理,向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应当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开展整改复查,整改复查包括复查检验和现场检查。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于12月20日前将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情况上报区局监督处。

  (二)依法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行为。有关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针对本次抽查中存在不合格情况的危险化学品、水泥、纺织服装和絮用纤维制品,依法依规加大对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质量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强化后续监管,督促不合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对涉及不符合有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应依法严格查处;情节严重的,应建议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产品,应依法依规严格查处;凡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应依法予以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主动汇报,积极做好质量提升工作。有关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将危险化学品、水泥、纺织服装和絮用纤维制品的后处理工作与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紧密结合,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切实维护产品质量安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着力解决影响产品质量提升的共性问题,推动行业总体质量水平提升。自治区局将对相关地(州、市)局后处理工作和质量提升情况进行督查。

  其中水泥产品监督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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